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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合规,你必需知道的那些事(四)引证和专利

发布时间 2022.05.20 作者 杨澜波


为了帮助药械企业厘清相关规制,合法合规地发布广告和宣传推广,我们推出系列文章《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合规,你必需知道的那些事》。在系列之(一)《需要遵循哪些规制?》,我们讨论了药械广告法律规制概览、何谓(药械)广告、药械广告审查程序、药械广告应遵循规制以及违反规制的法律责任。在系列之(二)《哪些广告禁止发布?(上)》,我们针对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和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述。在系列之(三)《哪些广告禁止发布?(下)》,我们针对禁止广告的产品、禁止表示功效、禁止与其他产品的功效比较、禁止使用专家名义推荐,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述。本篇我们就涉及引证内容和专利的广告应遵循的规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讨论,并提供合规建议。


一、使用引证内容




案例①案情概述:2020年8月,广东J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送某濞舒膏(医疗器械),描述该产品时使用了“1s通鼻”、“长达24小时保护你的鼻子”、“据统计,我国过敏性鼻炎患者已超3亿,青少年患者占据4成以上”、“濞舒膏含有润肤成分,24小时筑起一道天然保护屏障”、“抹它比开100台加湿器都有效”等图片和文字,但在该微信文章里未表明出处,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故被处罚款4万元。1


案例②案情概述:2018年3月,上海Y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某汗液分析系统(医疗器械)为“目前国际唯一一款可以直接对囊性纤维化进行诊断的仪器设备”,该宣传内容引用了一篇期刊文献中的“汗液氯离子浓度测定是唯一可以直接确诊囊性纤维化”,该文献是就“汗液氯离子浓度测定”技术进行表述,而Y公司引用来表述其产品,属于引证内容不准确,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故被处罚款5万元。2


法律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3广告引证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


合规提示:企业宣传产品时,经常使用诸如“唯一”、“市场占有率80%”等各种数据以增强说服力,广告内容未表明数据的来源和依据是常见的广告违法情形。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表明出处呢?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通常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当然也不排除企业通过试验、市场调查等方式自行取得。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则应当表明出处。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由企业自行取得的(包括委托第三方取得的),则无需表明出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数据由第三方提供还是由企业自行取得,企业应当有证明数据来源的相关材料,并且企业发布广告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全面地使用数据。如果伪造、篡改数据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如果片面使用数据、断章取义则可能构成误导广告。


另外,一些引用语,诸如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的“上海市名牌产品”以及其他由官方机构、行业协会等授予的称号,存在一定的有效期。企业宣传推广产品时如果使用此类引用语,需注意明确表示有效期,否则可能违法《广告法》。


二、涉及专利




案例①案情概述:2021年5月,河北W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中某耗材产品(医疗器械)的介绍页面标注了“专家设计,专利产品”,但未标注相关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该页面也未见相关专利证书展示,属于发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经查,W公司已取得了该产品的有效专利证书。鉴于W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故予以从轻处罚:罚款1万元。6


案例②案情概述:2021年4月,北京M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中某治疗器(医疗器械)的产品页面标明了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发明专利ZL2012XXXX”,而由于M公司未缴年费,该专利已经终止失效,M公司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故被处罚款3万元。7


法律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8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0


合规提示:企业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时,诸如表述“专利产品”、“专利技术”、“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应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确保专利合法有效。企业经广审批准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仅要注意广审批准文号有效期,还需注意专利有效期,对于专利过期或者失效的产品,宣传内容中不得含有“专利”字样。


三、结语




① 企业发布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广告时,需确保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不能篡改数据或片面使用数据,否则可能构成虚假或误导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由企业自行取得或者委托第三方取得的,可以不表明出处。无论数据来源于企业自身或第三方,企业应当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② 企业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时,需注意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同时需确保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专利证书,并且相关专利在广告宣传期间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注释及参考文献:

1、穗越市监处字〔2021〕692号。

2、沪市监徐处〔2021〕042020000533号。

3、《广告法》第11条。

4、《广告法》第59条。

5、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19)第一条(六)。

6、冀市监廊处〔2021〕13108221000209号。

7、京昌市监处罚〔2022〕736号。

8、《广告法》第12条。

9、《广告法》第59条。

10、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19)第一条(七)。

作者:杨澜波、林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