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正恒泰是经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最早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是上海证券业协会指定的“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自1998年以来,我们一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常年派驻律师在上交所值班;自2007年以来,上正恒泰一直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常年法律服务机构。2020年,上正恒泰成为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联盟成员,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联盟基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的机构。
我们的证券与资本市场团队中有中国最早一批获授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我们先后成功协助中孚实业(600595.SH)、皖通科技(002331.SZ)、润邦股份(002483.SZ)、沛嘉医疗(9996.HK)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业务;原济南轻骑(600698.SH)恢复上市、中西药业(600842.SH)恢复上市、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借壳兰光科技(000981.SZ)上市业务;办理了大量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业务。
我们在证券和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广泛涉足、深耕细作,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流程法律服务。
公司上市前重组(红筹/VIE结构搭建、拆除或重组)、 改制、上市辅导
公司境内、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IPO)
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 换债券、可转换票据、债券存托凭证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协议及/或要约收购、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境内外资产、借壳上市、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私有化、恢复上市及重新上市等)
上市公司股份分拆、回购
上市公司境内投资、跨境投资
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合规管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票质押融资、协议转让、发行可交换债券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及公开转让、定向增发,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转板
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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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系统风险考察期间的若干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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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是否受董监高禁止交易窗口期的限制问题的实证分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科创板引入后,因其具有的各方面优势而迅速受到科创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欢迎,目前已披露的上司公司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当多的公司选择了此种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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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实务(一):盘点A股“失控”的并购往事
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已成为公司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方式,A股公司并购业务大幅增加,实现商业版图扩张的同时,在资本市场“弄潮”带来的风险也日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