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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 杨如意律师:钢铁产业大数据保护案二审判赔何以提至150万?

发布时间 2021.06.28 作者 李备战、杨如意、朱宏飞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由本所律师代理的钢铁产业综合性大数据保护典型案例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联”或原告)诉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宣告本所代理的原告上海钢联胜诉并获赔30万元。到一审判决后,本所律师分析认为,原告律师付出巨大工作量收集的关于被告长期全面抄袭使用原告大数据的证据以及关于赔偿损失计算的证据和说明被一审忽视。尽管和原告此前诉讼的数据保护案比较,一审30万的判赔额已是类案判赔的最高纪录,但仍显著低于被告在本案中的实际获利。此外,本所律师判断,一审判赔额根本不符合当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大数据等创新成果司法保护的整体裁判形势,一审判决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均存在不足。


因此,在取得原告授权后,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将本案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一是抄袭范围的事实认定不准,二是判决的侵权赔偿额过低。历经开庭审理,近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对本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最终将被告的相关侵权事实予以厘清,侵权赔偿额也由一审30万元提至二审150万元,原告的上诉请求得到支持。


案由本所合伙人李备战律师牵头,合伙人杨如意律师、朱宏飞律师主办并出庭诉讼。


案件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等产业大数据的保护是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热点,但涉及实体产业大数据的司法保护尚无典型案例,特别是涉及某个实体产业的综合性大数据的司法保护,无论在数据内容认定和在赔偿方面一直未能有所突破。本案中原告上海钢联主张保护的是其通过大量人工、资金投入而采集的集合了钢铁(乃至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涨跌资讯、行业研究、商品库存、供求、物流等整个供应链数据在内的钢铁产业的综合性大数据。与此前单一类型(比如价格)数据,或非实体产业(互联网评论数据、消费者习惯数据等)的大数据存在显著不同,本案可谓实体产业综合大数据保护的典型案例。同样,本案二审判决的侵权赔偿金额有很大突破,既彰显了产业大数据财产本身的价值,也充分表明了新形势下司法机关鼓励市场主体创新运用知识产权,打击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


如何取证举证是关键

上海钢联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大宗商品信息服务机构之一,是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226上海钢联通过“我的钢铁网”向付费会员提供大宗商品的每日价格、资讯、研究分析和供求等综合性数据信息。被告成立伊始即通过技术手段将“我的钢铁网”上涉钢材及其他商品的行情信息、资讯文章等综合性大数据信息进行抄袭复制并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以收费方式向会员提供,涉嫌实质替代了原告的前述数据信息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持续至本案涉诉。


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后,通过分析被告对原告海量数据的抄袭情况,为更完整地向司法机关证明被告的侵权手段、实施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持续时间等,经与原告技术、市场等人员讨论分析,决定采用标注暗记、随机抽取、全面监测的手段,并通过线上线下以及传统公证和区块链公证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告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加以固定,并以图表及可视化的形式向合议庭进行清晰地呈现。在诉讼伊始,本所律师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了抄袭行为,及时制止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赔偿举证方面,本所律师通过事前调查取证查清了被告的多种收款途径并申请调查令核实了被告账户实际收入情况,再通过换算得出被告会员人数及人均会费,最终通过不同的计算方式向合议庭阐述了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实际获利的范围。在被告拒不提供获利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主张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取得有利的举证效果。本案成功办理的关键在于前期取证方案的制定及实施,以及合理利用各类诉讼手段及证据规则。当然,当前人民法院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知识产权成果保护的司法形势,也是长沙中院终审提高判赔额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审判赔考量因素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关于侵权赔偿额150万元的确定,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两者均是向客户提供钢材数据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具有竞争关系;

2、被告使用的网页资料、有价值的信息均来自于原告的网页;

3、两者均是收费式会员服务,但被告以显著低价吸引会员;

4、被告网站的大量收入可证明系会员费、年费收入;

5、被告成立至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持续;

6、被告直接抄袭原告数据,网站数据来源几乎不需要投入成本;

7、原告计算的被告获利情况及赔偿额标准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8、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投入和其他经营行为获得收入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