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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实务(二)| 子公司“失控”的对策、缘由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 2021.09.16 作者 杨清鹏





前言



前次文章我们从“失控”的表现情形、监管关注重点及不利影响等方面对近年A股发生的一些控股子公司“失控”事件进行了梳理(《并购实务(一):盘点A股“失控”的并购往事》),观察到一些典型和普遍发生的问题,本篇我们将继续延续发现、分析、解决的逻辑进路,对子公司“失控”问题展开探讨。


一、“失控”后的处置措施



“失控”后公司及管理层采取的处置措施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宣告“失控”是不得已撕破最后的“遮羞布”,如何妥善解决问题则是考验公司及管理层智慧与能力的时候,也是监管对公司及管理层是否需就该等“失控”事件予以处罚处分重点考虑的方面。我们仍以该等公司披露的应对措施和监管作出处分处罚时认为公司及管理层未勤勉尽责的表现情形来探讨需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结而言,监管认为公司及管理层未勤勉尽责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务报告因子公司“失控”出现重大差错且未及时修正;


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制止失控影响;


重大事件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等审批程序;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


总结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01
对于具有较大可能性追回控制权的子公司


应采取一切手段夺回控制权,尤其是对绝对控股和未完全丧“失控”制的子公司。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召开股东会,更换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作为大股东,此时应当积极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召集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在子公司董事会不配合召集股东会的时候,依照法定程序以股东的身份提议召集股东会。但需注意依照《公司法》第40条规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的法定程序进行召集召开,否则对方股东可能会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或决议瑕疵等理由诉请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等,增加不必要拦阻。案例中如创新医疗、亚太药业均召开股东会,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管进行更换。



更换法定代表人、统一印章管理

对公司公章、财务章进行丢失更换登记、统一管理印章,更换法定代表人并对外公告;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较强的公示力,采取以上措施以避免子公司原股东、管理层继续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业务活动。



采取诉讼等方式要求业绩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并购通常伴随着原股东方业绩承诺,而子公司失控往往起源于业绩承诺方无法完成既定业绩承诺,但并购重组中该等约定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及时采取各种措施要求业绩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如因子公司业绩承诺方许晓椿未完成业绩补偿,先后就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业绩补偿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承诺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最新判决,宁夏高院一审支持了公司的诉求,判定业绩承诺方承担赔偿责任。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权益

对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原股东、高管,上市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21条和第151条等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追究刑责

对子公司原股东、高管职务侵占、诈骗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予以刑法规制。如文化长城因翡翠教育原股东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中昌数据也就亿美汇金“失控”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相关方承担刑事责任。



及时更正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根据认定失控的具体时点,因子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行为导致需要对财务报表差错更正的,应及时依据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时修正并披露。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就该等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既是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也是高管勤勉尽责减轻可能的监管问责责任的重要举措。



从目前已披露的公告看,通过以上“组合拳”行为,是很大可能重新取得控制,如创新医疗、亚太药业、ST天润均重新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


02
对重新取得控制难度较大或已无再控制必要的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判断,对于重新取得控制难度较大或者已无再控制必要的子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处置所持子公司股权,进而将子公司“出表”,同时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解除收购协议

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积极行使法定及约定解除权,解除相关资产收购协议。如中昌数据方在宣告“失控”后依据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文化长城因翡翠教育欺诈并且人去楼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交易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转让子公司股权

依据转让方身份不同,一是可选择向关联股东转让,如新日恒力将原15亿高价收购的子公司博雅干细胞80%股权,经评估作价后以10.5亿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需注意的是,该等交易涉及关联交易,需要遵循关联交易的规则,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交易所亦会就该等转让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进行问询。其次,也可转让给子公司原股东方,如果资产购买协议已有该等约定,在触发特定情形时,可要求原股东方承担回购义务,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由原股东方回购。此外,亦可向第三方转让所持股权,如2020年8月28日,中昌数据以100万元将亿美汇金55%股权出售给广东创投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该子公司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作出股权对外转让时,需要认定该等出售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进行。



财务报告修正

如前文所述,及时更正会计差错,修正业绩报告等。



诉讼或报案,维护公司权益

如前文所述,对业绩承诺方,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有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及时报警采取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是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引进新的投资者,增资扩股等方式实现子公司出表。


二、导致“失控”的原因



01
不切实际的业绩对赌


目前爆雷“失控”的子公司(当然也存在因正常增资扩股主动谋求失去子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此类情形不在本文所议范围。)几乎无一例外,均是由并购而来。对公司而言,并购可以快速扩张公司的商业版图,快速占领市场,或者快速增加市值估值等,因此很多上司公司基于各样目的就有强烈并购意愿。另一方面,目标公司股东为了抬升股权估值和溢价率,往往在业绩对赌上“吹牛”,承诺难以实现的业绩目标以换取眼前的高溢价。但“谎言”总有被戳破的一天,一旦并购之后到了审计“算账”的时候,业绩承诺方就“翻脸不认人”,百般阻挠审计工作以期继续隐藏无法完成的业绩承诺,或者虚构收入利润,进行财务造假以达到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前述案例公司与原股东几乎都签署了业绩承诺协议,而导致公司“失控”的最终原因也恰是因为不切实际的业绩承诺惹的祸。


如新日恒力在收购博雅干细胞时,以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2016-2020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088.39万元、24,416.30万元、41,974.56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万元、7,910.15万元、14,355.46万元、22,691.67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610.48万元,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然而,承诺期内博雅干细胞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远低于预测数据,最终导致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新日恒力即因业绩补偿和相关审计事由与子公司原股东兼总经理许晓椿对薄公堂,双方就此撕破脸,在宣告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失控”前后,双方就公司控制权发生多起诉讼。


02
子公司治理体系未及时作出调整,重要岗位“失守”


多数公司都披露,在并购后未及时完成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主要高管人员改选或制度性约束;或迫于原股东要求继续主导经营以完成业绩目标的压力,即使董事换选,实际仍将主要经营决策权力让渡给原股东方,上市公司派出的董事和财务总监等无法实际履行职责,公司仅持股意义上的控制,而失丧失实际控制。


如中昌数据公告:并购亿美汇金55%股权后,为保证亿美汇金正常经营,公司方未对亿美汇金其他管理层人员进行重大调整,亿美汇金仍主要由原经营管理团队继续日常管理。而据亿美汇金管理层反馈,亿美汇金主要经营事项仍有原总经理博雅先生决定。2019年10月24日和11月25日,公司向亿美汇金派出财务总监,亿美汇金漠视财务总监的存在,仅履职一个月财务总监便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在重要的财务总监岗位无法履行监督控制职责,最终于年报审计时被迫公告子公司“失控”。


03
跨界并购下的艰难磨合成本


跨界并购下,并购方对于陌生“赛道”并不熟悉,由此易与原股东经营理念不合,在重大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长时间仍难以磨合取得共识,双方之间无法建立信任后极易产生对抗情绪,继而出现子公司不执行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而自行其是。跨界并购而“失控”的如:以纺织为主业的*ST凯瑞并购以大数据为主业的屹立由公司,主营钢材产品的新日恒力并购以生物医药为主营业务的博雅干细胞,几乎从并购开始公司就难与原股东方有良好沟通,直至业绩承诺期内均发生重大诉讼。


三、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并购而言,“失控”的局面是任何一方都不愿意见到的。通过前述探究,尤其对于引发“失控”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要实现对并购标的公司控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谨慎选择“赛道”及标的公司。充分评估公司战略规划、市场发展状况、标的公司情况及自身财务、治理能力等,作出谨慎选择。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对业绩承诺条款予以优化。一方面避免业绩承诺虚高,降低承诺方业绩造假和绕过决策层擅自专权的驱动力,在各方能力范围内实现共赢。另一方面增加业绩承诺无法完成时的补救条款,除以现金支付业绩补偿外,增加对承诺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情况下的股东权利加以制约,如股权质押、表决权、分红权受限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股权回购等,增强在不利局面出现时控股股东的主动性。



及时搭建新的治理体系。并购股权受让后,及时进行董事会、公司高层改选,审慎将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审慎将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给原股东方组成的管理层。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确保上市公司关注的事项由绝对多数决通过、对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确保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能够得到执行,同时尽力实现子公司对公司企业文化和治理理念的基本认同。



最后,不论是“失控”前还是“失控”后,上市公司董监高都负有重要信息披露义务。面对并购来的公司,尽早尽职履责加强管理,在出现重大事项时依规及时披露,在出现“失控”局面时,尽力处理并且及时披露,从而降低监管问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