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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上海市闵行区申正法律调解服务中心特约专家成员
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法学
黑龙江大学 经济法学
孟令军律师长期致力于刑、民交叉领域法律业务研究,在经济型刑事犯罪和职务类刑事犯罪领域,以及公司、合同、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面对复杂、疑难、急迫的重大法律事务时,亦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和操作技巧。
刑事诉讼代表业绩:
一、金融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
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戴某某组建了“证大系”企业金融业务板块,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累计向35万余人销售线上、线下理财产品,销售订单金额近596.7亿元,截至案发约2万余人,75.2亿元集资款未兑付。陈某自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先后担任公司门店主管、团队经理、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并组织下属业务团队对外宣传、推广、销售公司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帮助公司非法集资,累计销售订单金额近6.4亿元。本律师受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速自己及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及审理期间已经退缴违法所得,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
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贶妍公司实际经营人温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接收某电脑公司、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某电子公司等虚开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抵扣成功,涉案发票价税合计868万余元,抵扣税款126万余元。2017年7月、温某介绍标风实业公司给赛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33.8万元,温某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律师为温某辩护时提出:温某到案后如实供速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缴全部税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温某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处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诈骗类犯罪
1、诈骗案(无罪释放)
才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在上海某轨交公司实习期间,轻信网络宣传,提供个人身份证办理了五张手机电话卡,被骗子利用实施电信诈骗。2021年2月8日,才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刑事拘留。本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发现才某刚满20岁,涉世不深,社会经验少,轻信别人,其家在外地,经济困难,为了减轻父母负担,提供身份证办手机卡赚取收入贴补生活,并不知道会被别人利用实施犯罪,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认为才某不构成犯罪,遂建议释放才某,给予其治安处罚,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审慎研究,依法决定撤销对才某刑事追究,无罪释放。
2、合同诈骗案(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
孙某系某钢贸公司私企老板,与某国企进行钢材买卖过程中,因提供虚假仓单担保,涉嫌合同诈骗,金额3950余万元。2012年9月,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律师经过调查、了解、走访、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名为钢材买卖,实属民间借贷;某国企利用民营企业借贷难,将富余资金借给孙某,通过签订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将借贷利息融于钢贸利润之中,孙某提供的仓单实为借贷担保;虽然本案定性没有问题,但由于该国企违反约定不再续贷,导致孙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积极提供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协助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建议对孙某从轻处罚。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15年。
三、职务类犯罪
1、贪污贿赂案(缓刑)
2011年7月至2015年下半年,浙江某公司总经理、省级粮食储备库仓储部负责人戚某伙同公司出纳洪某、会计李某、及公司员工汤某、周某、莫某、沈某、宋某、王某、陈某等人,利用职务上而便利,采用“溢价粮”销售款不入账、虚列开支等手段,多次套取侵吞公共财物778万余元。上列人员先后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陈某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经过调查、阅卷,发现陈某在担任粮食储备库保管员、仓储部副经理期间,按照总经理戚某的要求,通过给粮食加水,修改过榜数据等方式增加“溢价粮”,并在虚开单据上签字,司法机关指控其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应该没有问题,但认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速自己及其所了解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供述前后一致、完整且稳定,没有反复,认罪态度好;其积极主动及时退还了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极小,已无再犯的社会危险,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职务侵占案(缓刑)
陈某刚刚大学毕业,就职于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薪酬管理员职务。2019年7月-12月,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多次篡改工资发放表等文件,将本应发放给他人的工资、奖金和补贴共计人民币173,730元擅自转移至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经过会见,向公安机关了解陈某犯罪情况,成功为陈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促成检察机关对陈某的认罪认罚具结程序,提前为陈某锁定了缓刑。在审判阶段,提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速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赃款,悔罪真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其他
1、非法拘禁案(套路贷、涉黑、不起诉)
2017年5月,上海某区,黄某、曹某等人多次上门向被害人严某索取人民币160万元非法债务,2017年6月29日凌晨,高某、曹某、潘某、公某、王某等人先后至被害人严某家中,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对严某逼债,后又多人轮流对严某进行看管、体罚。7月1日,严某被逼卖房还债,并写下承诺书,7月2日严某从二楼跳下逃离报警。在上述非法拘禁期间,有人将拘禁视频转发给了朱某,告知进展情况,7月4日朱某被抓获,同日被拘留,8月9日被执行逮捕。本律师经过会见、调查、了解案情、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于9月29日为朱某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2017年12月7日,朱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本律师认为朱某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可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核实,依法决定对朱某不予起诉。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拘役5个月)
李某系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其下属团队为了开拓业务,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李某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后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李某,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发现李某是公司外聘的总经理,非公司股东,实质是在为公司打工,负责管理公司各业务团队日常业务,各业务团队与公司之间实质是合作关系,业务上独立,李某无权过问具体细节,对业务团队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干涉,更无权决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从轻处罚。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
3、妨害公务案(缓刑)
2017年6月7日8时15分,钮某将一辆车牌号为xxxxxx的车辆违停于上海市某区xx路xx号门口,恰逢民警xx在此处进行交通整治,民警对该车辆进行处罚时,钮某以手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右小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11日,钮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钮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但钮某不认为自己涉嫌犯罪。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了解情况,向钮某详细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其认识行为违法性,接受处罚,同时考虑到钮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辩护意见,判处钮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贩卖毒品案(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3万元)
2018年11月,应某经事先联系,在上海某路一饭店门口,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将2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2019年1月,应某经事先联系,在上述地址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将一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2019年3月,应某经事先联系,在上述地址再次以人民币18400元的价格将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2019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查获白色晶体3.3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本律师认为,指控应某贩卖毒品犯罪的毒品来源、毒品买卖沟通、毒品交付过程等证据均不充分,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刘某的转账系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法院则认为买毒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了自2018年11月份以来其先后多次向应某购买毒品的事实,对每次购买毒品的方式、地点、金额等均作了详细、稳定的陈述,且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判处应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白色晶体三点三四克,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民商事诉讼代表业绩:
一、公司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某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原告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被告10%的股权归原告所有。本律师认为,原告虽未被记载于被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但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原告是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10%被告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第三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10%股权为原告某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第三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被上诉人某钢铁有限公司应诉,经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第三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2、破产重整
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21年3月3日,根据华晨控股管理人提出合并重整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包括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本律师代理上海某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视频会议。
二、合同纠纷
1、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上海某重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升降机厂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受委托后,代理上海某重机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为该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升降机厂返还上海某重机有限公司预付的合同货款。
2、加工合同纠纷
受托代理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昆山某塑料模具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最终为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自2015年初至2020年末,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后二审、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
三、侵权纠纷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6年10月,因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侵占厂区及厂房等拒不退出,受托代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后二审、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得损害赔偿七百余万元。
2、排除妨害纠纷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原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后该合同解除,但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07年2月起非法占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场地用于堆放建筑材料,面积高达4000多平方米,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12月7日发函要求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出涉案场地,但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出,2016年10月,本律师代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归还非法侵占的厂区,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获得赔偿一百余万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
1、反不正当竞争
2014年,广东某快递物流公司被上海某快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某快递物流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受广东某快递物流公司委托代理应诉,本律师认为,有关证据足以证明广东某快递物流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快递面单设计、样板、图案等均为本公司所有,快递面单上所用商标标记为本公司所有,不存在虚假宣传,假冒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起诉证据不足,上海某快递公司被迫撤回起诉,广东某快递物流公司避免了巨额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
1、物权确权纠纷
于某原系吉林省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曾将自己开发的某楼盘的二十四间房屋分别登记在自己的表妹丁某、孙某名下,后因其他问题身陷囹圄,房地产公司倒闭。在服刑期间,因与孙某间存在债务纠纷,协商不成,孙某便将于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据为己有。为此,于某委托本律师提起物权确权诉讼,经仔细收集合同、文件、及其他材料,充分举证质证,最终,长春市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于某对涉案八套房屋享有所有权。
2、共有纠纷
王甲与王乙系兄妹,他们的父母在上海某区有一处房屋。王甲早年下乡到江西,王乙和父母一起生活。父母离世后,王甲返城后一家人居住于该房屋内,王乙未婚单独居住。后该房屋拆迁,王甲与王乙达成口头协议,由王甲作为拆迁安置人,拆迁安置房归王甲所有,王甲给王乙一百万元人民币补偿,王甲在达成协议后将一百万元给付了王乙。一年后,王乙反悔,认为自己被王甲欺骗,要求要么再给她七十万元补偿,要么她享有拆迁安置房一半产权,并为此提起了诉讼。受王甲委托代理应诉,本律师认为,王甲与王乙系共有纠纷,双方之间已就共有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不存在强迫,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甲与王乙对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分割是公平的,王甲除了给付王乙一百万元补偿款外,为最终取得安置房产权,另支付了三十五万元的其他费用,王甲取得拆迁安置房所有权是正当合理的。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了王乙全部诉讼请求。
3、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钢市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律师代理案外人董某、成某对本案执行标的坐落于上海某路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对前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前,该房屋已由案外人董某、成某购买并付清了全部房价款,且已实际占有,案外人无过错,被执行人何某也到庭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而故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但没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经依法组织听证,依法裁定案外人董某、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中止对前述房屋的执行。
除上述代表业绩,本律师还在虚拟货币、虚假文物拍卖、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钢贸融资、金融借贷、P2P、离婚诉讼、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劳动仲裁、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等领域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或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