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是针对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的范围。针对贪污贿赂罪中第387条、第390条、第391条、第393条的刑罚规定做了调整。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大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一、把之前没有被作为犯罪主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监事及除了经理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增列到该罪的犯罪主体之内;
二、把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
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特定人员董事、经理,是特定的身份犯,修订后该罪的打击范围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及非国有的民营公司、企业的董监高群体,明确加大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的修订,同样是扩大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把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非国有的民营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的修订,同样是扩大了该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包括非国有的民营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后,该罪的打击范围将扩大到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非国有的民营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确加大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将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由原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将该罪的法定量刑情节由一个调整为两个,即在原来的“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的量刑情节,并相应的增加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该罪名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的调整,改变了以往的犯罪情节和量刑处罚单一的情况,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开展。该罪名的修订,不仅丰富了该罪的量刑情节,同时还将起刑点由之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增加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既降低了轻罪的刑罚,又加重了重罪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判,既加大了该罪的打击力度,又彰显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将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有原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调整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增加了该罪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
四、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调查突破起关键作用”的行为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首先,将之前的较高的五年起刑点降低至三年,量刑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降低了起刑点。根据两高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行贿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即应当依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即可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行贿数额一万元、三万元以上,即在五年以下量刑,行贿数额五十万、一百万以上,即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起刑确实过高,此次调整降低轻罪刑罚起刑点,体现了刑法的宽宥,确也与时俱进。
其次,增加了该罪从重处罚的七种情节,既明确了该罪的重点打击方向,又方便该罪的实践操作。
再次,增加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调查突破起关键作用”的行为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既拓宽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出路,也拓展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路径。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该罪的量刑幅度由原来的一个量刑幅度调整为两个量刑幅度,即增加了一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该罪名的量刑幅度的调整,不仅改变了以往对该罪的单一判罚,丰富了量刑幅度,而且从实质上加大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导向性。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将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由原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在原来的“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的量刑情节,并相应的增加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
修正案(十二)对该罪名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的调整,改变了以往的犯罪情节和量刑处罚单一的情况,增加“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使得该罪名真正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判,既降低了轻罪的刑罚,又加重了重罪的处罚。既加大了该罪的打击力度,又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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