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雪糕刺客”事件尚未落幕,网红牛奶品牌麦趣尔公司生产的两批次纯牛奶又检出“丙二醇”,我国乳制品领域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公众担忧。
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经初步调查分析,麦趣尔纯牛奶中检出丙二醇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精所致。涉事企业麦趣尔随后也通过官微发布沟通函,称不合格产品系公司在纯牛奶和调制奶两种品类生产切换过程中未能有效清洗产品罐线的残留,导致调制奶中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含丙二醇成分)混入纯牛奶。
监管部门与涉事企业关于纯牛奶中“丙二醇”来源完全不同的声明引起全网热议,“丙二醇”到底是企业故意违法使用,还是因生产过程控制不当混入,真相到底如何?同时,对涉案牛奶消费者来说,更加关注丙二醇安全风险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为食品行业观察者和专业律师,笔者拟从食品安全合规角度为大家解读事件发展。科普链接:鲜奶、常温奶、调制奶分不清?
二、食品中的“丙二醇”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的规定,丙二醇是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和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溶剂。但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丙二醇限于在生湿面制品(面条、饺子皮、烧麦皮、馄饨皮等)、糕点中使用且有限量标准,不得用于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乳品中。
可见,与谈之色变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相比,丙二醇本身不是非法的食品添加物,而是食品安全标准中允许合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其不能使用于鲜奶、常温奶、发酵奶等食品生产中。
表 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GB 30616-2020,丙二醇只是不得以食品添加剂或香精香料用于巴氏杀菌乳(纯鲜奶)、超高温灭菌乳(常温纯奶)、发酵乳(原味酸奶)等,但并非不得用于其他乳制品。比如在调制奶(比如常见的旺仔牛奶、各种早餐奶)、香蕉等水果风味牛奶、营养快线等含乳饮料中,食品安全标准是允许丙二醇作为香精溶剂或载体添加的,但是应当按需使用。
三、麦趣尔事件属于食品安全事故吗?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安法第150条)。具体到麦趣尔事件,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丙二醇每日容许摄入量标准,一个体重60kg的人每天摄入量不超过1.5克是安全的。涉事牛奶中丙二醇的检出量为较高值为0.321g/kg,即一个体重60kg的人每天饮用4.7kg的麦趣尔牛奶才会超出安全限值。因此,麦趣尔牛奶虽然好喝,但不至于每天喝近5公斤。因此,笔者认为,麦趣尔事件尚不足以构成食品安全事故,这也是截至目前国家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未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主要原因。
丙二醇不得使用于纯牛奶。那么,不得使用是否就意味着不得在牛奶中检出呢?是否表明麦趣尔牛奶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呢?对于某种食品添加剂,GB 2760- 2014 未允许其用于某个或某些食品类别,其确切含义是指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这些食品类别,并不一定代表不得检出。因此,食品中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不表示一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还需要考虑带入原则等的影响。比如,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身并未添加某种物质,但终产品却有检出。究其原因,可能是由这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底带入造成的。也可能来源于环境污染、原辅料污染、包装材料迁移,或在动植物生长过程中代谢产生,需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检出的原因,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控制。1因此,不得使用不等于不得检出,也可能是带入或其他原因产生,这一点也是麦趣尔沟通函试图去争辩的焦点。但是,麦趣尔各批次均检出含量稳定的“丙二醇”且含量值超出混入的合理范围,令人怀疑其超范围使用香精而带入丙二醇的可能性较大,即官方初查结论也印证了该种可能性。
四、麦趣尔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如前述丙二醇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再者,本次事件中丙二醇的检出量尚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此外,灭菌乳(纯牛奶)的常规检测项目并不包括丙二醇,生产环节中明知不合格而冒充合格产品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麦趣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可能性都较小。虽然事件舆论反映较大,但麦趣尔负刑事责任可能性不大。
笔者认为,本案存在三种可能性的认定:
如果证实丙二醇系由香精香料添加带入(市监局初查结论),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三)规定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此时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如果证实丙二醇系生产线的调制奶混入(麦趣尔沟通函说法),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一)规定的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的食品的情形,此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证实是生乳原料带入(可能性较低),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情形,此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因此,除了麦趣尔,其余向消费者出售涉案麦趣尔纯牛奶的经营者,包括直播间、电商平台等都可能面对消费者十倍索赔的主张且不得推诿。当然,经销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麦趣尔公司追偿。
特别感谢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李斐然老师为本文作出修改完善意见。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北京市卫健委网站《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三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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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hengta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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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881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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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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