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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法律实务 | 虚拟人背后的知识产权知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8.22 作者 蔡斯佳



身处数字科技时代,元宇宙无疑是近些年来的热门话题,沉浸式体验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让人们在此拥有不同于现实的第二身份。上期提到的NFT通过独一无二的识别代码将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相连接,为元宇宙的构建提供了基础。而作为元宇宙的参与者,“人”是永远绕不开的话题,众多品牌和公司趁势抓住风口,推出了自己的虚拟人,而这些虚拟人的人气完全不亚于任何真人明星偶像,如Ins上拥有百万粉丝的Lil Miquela、超模Shudu,甚至时尚大佬LVMH集团也在不久前正式公开了其全球第一位元宇宙大使。


图片来源:https://www.singlegrain.com/influencer-marketing/influencer-marketing-trends-2022/

这些虚拟人不仅拥有逼真的外表,还在网络上展示着自己丰富的生活,模糊了现实与虚拟的定义。那这些虚拟人拥有的法律权利跟真人有哪些差别呢?作者将在本文中探讨虚拟人在我国面临的法律困境并从知识产权角度对虚拟人的运营提出合规建议。



虚拟人的法律性质


虚拟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真人型虚拟人即以自然人的视觉形象为基础,通过对其重要特征的提取和使用,使得所创造出的虚拟数字人具有和真人相类似的形象。该等类似足以使受众识别出该虚拟数字人所参照的真人,产生对应关系,如以谷爱凌为原型的虚拟人“Meet Gu”。另一类是非真人型虚拟人,即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无法与现实中的真人相关联,例如韩国Sidus Studio X公司制作并推出的超模Rozy。

图片来源:https://www.sohu.com/a/490713622_267454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虚拟人无法归入以上三大类,因此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虚拟人的背后有民事主体,若虚拟人遭受到了侵权,发生了纠纷,则需由其背后的民事主体出面解决。但随着科学技术和元宇宙的发展,简单的将虚拟人作为其背后民事主体的财产去看待,会产生诸多问题,如:

(1)虚拟人的寿命如何决定?如果未来脑机接口技术成熟,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大脑转换成信号上传至虚拟人,使虚拟人拥有独立的思维,那当现实人死亡时,该虚拟人是否也该死亡?如果让虚拟人继续存活,那他在元宇宙中的所作所为由谁负责?

(2)虚拟人在元宇宙中被侵权,但对现实产生的影响不大,该损失如何认定?例如今年5月,一名非营利组SumOfUs的女性研究员在Meta发行的《地平线世界》游戏中遭遇了一位男性虚拟人物的“性侵”。在登入游戏一小时内,她被带到一个私人房间并受到“侵犯”,在此过程中还有旁观者起哄。该研究员表示,当自己的虚拟人物被触碰时,手部的控制器会产生震动的触觉反馈,这是“一次迷惑而又不知所措的经历”。1

(3)虚拟人的形象、技术、声音、爱好、运营等方面往往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项法律权利,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对虚拟人的民事活动造成了阻碍,是否应该建立有效的权属登记制,或者赋予虚拟人不同于其他财产的法律权利?

(4)虚拟人通过AI自动生成的内容,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吗?其权利归属于谁?

以上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道德探讨,随着人类对元宇宙的探索,现实世界的法律亦应当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每一次技术的重大进步和发展,都会引起知识产权法的重大变革。将来,知识产权法律很有可能通过拟制法律人格的方式赋予虚拟人某些人格权,从而解决虚拟人权利保护的问题。2



虚拟人相关的知识产权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虚拟人主要涉及以下知识产权:


(一)外观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如果虚拟人的“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则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虚拟人的创作者可以前往管辖区的版权局对作品进行登记,便于日后为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3


如果虚拟人所参照的基础形象并非真人,而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现有作品中已存在的角色,如虚拟女团“K/DA”便由游戏《英雄联盟》中的角色转化而成,在此情况下,虚拟人运营方对该等人物形象的使用构成对原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的改编,新创作出的人物形象IP将归改编者所有,但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4

图片来源:https://www.sohu.com/a/342247869_120099877

(二)商业化作品的著作权

商业化作品指的的以虚拟人为基础,经虚拟人“表演”而创作出的歌曲、视频、舞蹈等。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将表演者界定为“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从事“表演”活动的虚拟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因而不享有表演者权。但制作团队和运营方可作为商业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对该等作品进行保护。

(三)技术、算法等专利

从技术角度看,虚拟人的诞生背后融合了计算机图形学、语音技术、深度学习、类脑科学、生物科技、计算科学等技术,非常复杂。AI涉及的知识产权多样,可能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数据利益等。制作团队和运营方对于AI硬件方面,可以使用专利结合商业秘密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算法和算法平台,可以商业秘密结合软件著作权保护;对于在各行业中的具体应用,则可通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5

(四)商标

虚拟人因其外观、声音、名称等要素具备商品上的区分性,因而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实际操作中,运营方在对虚拟人名称等要素进行商标申请时可能会因与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冲突而被驳回。因此,运营方在IP孵化阶段对虚拟人的名称及外观形象进行选择时应提前做好尽职调查,从源头把控潜在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在IP运营的前期阶段应尽早按全要素布局的原则推进相关商标的申请工作。若涉及第三方已抢注与虚拟人相关的商标,运营方可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的方式主张在先权利和权益。4


虚拟人的合规建议


作者建议制作团队和运营方定制、经营虚拟人前对以下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检查:

1、在创造真人型虚拟人前,需取得真人或明星所属经纪公司对明星肖像权等人格权的充分授权;

2、获得虚拟人形象和完整人设构思的著作权,该版权链条应当清晰,至少应取得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的授权,并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3、若需由真人(俗称“中之人”)给虚拟人提供声音和动作,在获取声音、动作、面部表情等数据前应当取得“中之人”的书面同意且与“中之人”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切断“中之人”与虚拟人的外在联系,一方面以满足虚拟人人设的完整与科技感,另一方面避免“中之人”的不当言论或行为对虚拟人造成不良影响;

4、与“中之人”就工作成果归属进行约定,既需要约定职务作品的性质,也需要注意对工作成果的种类、判定标准进行界定,以防在“中之人”受聘期间形成的一些素材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而影响虚拟人的运营;6

5、如果是虚拟人通过算法学习而自动生成的内容,制作团队或者运营方应通过合同形式约定权利归属,以保护自身利益;

6、在研发虚拟人的过程中,制作团队往往会使用海量个人信息如照片、声音等进行研究,制作团队应在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前取得充分授权,且履行必要的信息保护义务,避免造成数据泄露事故。



结语


虚拟人作为新兴产业,背后有着千亿级市场。本文所提到的虚拟人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仅仅是该产业的冰山一角,虚拟人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应用都需要法律支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2022年1月28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国家对虚拟人产业开始进行法律框架搭建,相信随着法律和配套制度的完善,虚拟人和元宇宙产业将会成为我国新经济的又一爆发点。



注释及参考文献:

1、21岁女子在元宇宙中遭“性侵”!虚实混融中如何守住底线?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7927666258402567&wfr=spider&for=pc

2、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表演者权?

https://www.ylfx.com/Show/index/cid/24/id/1250437.html

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4、虚拟数字人系列之三 — 知识产权保护篇。

http://www.cqlsw.net/lite/word/2022062339142.html

5、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许可问题。

https://www.zhonglun.com/Content/2021/08-25/1651334751.html

6、虚拟偶像的“中之人”法律分析。

http://www.cqlsw.net/lite/word/2022062839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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