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蓬勃发展,经历了野蛮生长—规范运作—优胜劣汰几个发展阶段。截至2022年9月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630家,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49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资产管理业务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从证监会监管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则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高,监管越来越严,因此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感觉运作成本越来越高。阵痛和洗牌是必然的,截至2022年9月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较上月又减少96家,环比下降0.65%。严格的要求势必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优胜劣汰的结果使得真正有专业有实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得以壮大,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运作的第一关就是募集,募集的第一步就是宣传推广和销售。宣传推广和销售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将单独阐述。本文主要就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外,私募基金的宣传推广和销售方面的合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广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及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荐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荐材料。
私募基金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参见《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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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
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投资范围、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
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专项基金,应揭示拟投企业的相关信息;盲池基金,应揭示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如管理费等其他费率,应说明价内还是价外;
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聘用投资顾问的情况等(如有);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入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推介材料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私募基金管理人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团队、高管信息、以及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备案基金基本信息(不得包括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可以公开宣传。
宣传基金不受损失并承诺保本保收益,如宣传时使用“零风险”、“无风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夸大或片面宣传、虚假宣传、宣传中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对过往和存续基金的业绩,有选择性、误导性、不充分的宣传推介,如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
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
公众传播媒体上出现:百亿私募代表产品20XX年上半年业绩榜单,XXX等X家私募旗下产品平均业绩超过XX%;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恶意贬低,诋毁同行(同行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的销售包括自行销售和通过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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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允许非本私募基金管理人雇用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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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允许推介非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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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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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投资者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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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委托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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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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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募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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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约定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该部分以及销售协议中涉及投资者利益部分应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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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通过公开渠道销售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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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禁止个人代销基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募基金销售和私募基金销售处于“共用牌照”状态。2020年10月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它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除非证监会另有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销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不得公开推介。公开推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以下媒体的公开推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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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出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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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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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报、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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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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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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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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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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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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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有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该等互联网媒介的合规是监管机构合规检查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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