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位音乐博主质疑五月天上海演唱会假唱[1]并向主管机关举报,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正对该事件展开调查。若假唱属实,五月天及演出单位或将面临行政处罚且需向观众承担欺诈赔偿责任。但是,若假唱不属实,前述音乐博主是否应就其质疑和举报(举办方称之为“恶意攻击、造谣中伤”)五月天假唱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呢?无独有偶,假唱事件也令人想起多年前方舟子质疑韩寒代笔所引发的纠纷。从代笔到假唱,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评价公众人物言论的尺度究竟在哪里?
一、如何理解公众人物对负面言论的容忍义务?
二、批评公众人物言论的尺度如何把握?
三、五月天若为真唱,举报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就名誉权侵权[2]而言,公众人物因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而获取公众关注(粉丝)并取得了特殊利益(流量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就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应受到相应限制。民法典第1025条就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生在2016年的汪峰诉卓伟名誉权纠纷[3]案中,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在2020年的刘诗诗诉陈静名誉权纠纷[4]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知名演员对来自他人关于其演技、品格、能力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衡平保护其他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同样,在2023年的迪丽热巴诉徐某名誉权纠[5]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外界基于公众兴趣所发表的质疑、批评言论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可见,无论在《民法通则》时代,还是《民法典》时代,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对公众的质疑、批评乃至一般性人格攻击的负面言论均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自由的尺度因人、因事、因场合而异,负面言论因其发布主体、影射对象、负面程度等不同,影响后果亦有差别[6]。从前述案例和侵权构成要件来看,言论尖锐,但尊重事实、陈述有据的表达并不具有违法性,不会发生损害后果,往往不构成侵权。
但是,批评有尺度,容忍有限度。民法典第1025条也规定,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等贬损他人名誉,或者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而擅自传播的行为,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前述刘诗诗案中,法院虽然认为刘诗诗对被告关于其演技、品格、能力的负面评价可以容忍,但对于被告称其为“涉黄广告第一人”的言论则无法容忍,该等侮辱性言论突破了正当言论的底线而构成侵权。同样,在前述迪丽热巴案中,法院认为迪丽热巴的容忍仅限于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并不能豁免侵权责任。被告使用“给我家土狗取名热巴”、“热粑是我家的一条狗”等词句明显属于侮辱人格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
就转发者的合理核实义务而言,在2022年的陈铭诉舒子力等名誉权纠纷[7]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是否尽到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信息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查必要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因素。该案中,尽管被告言论涉及学术造假、大学招生等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舆论监督,且针对的是公众人物,但是“当小三”、“学渣”、“秀伪高”、“博士论文不达标”等言论一旦失实就会致使原告名誉明显受损的可能性,被告在转载源文章时有合理核实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负面言论的尺度还与发布主体及其主观动机等密切有关。在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名誉权纠纷[8]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受众及更大的话语权,应当承担比普通民众更大的注意义务,且在针对其竞争对手发表负面言论时应更加克制,避免损害对方的名誉。
因此,针对公众人物发表质疑、批评等负面评价言论时,应以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为限,不得过度涉及个人隐私或私人事务;其次,对公众人物的质疑、评价言论应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或依据,不可随意捏造、杜撰虚假信息;此外,转发他人负面言论时应当保持合理怀疑,施以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特别是对于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发布将严重贬损他人名誉,以及信源缺乏权威性的言论,应当施以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最后,对于具有特定身份(比如与公众人物属于同行同业等),或本身就是专业人士、公众人士的主体而言,应当结合自己的特定身份、专业能力及核查成本来把握质疑和批评性言论的尺度。
回到五月天“假唱”事件,微博认证音乐博主@声理学以B站UP主@麦田农夫发布的五月天演唱会真假唱鉴定视频为依据,持续发表关于五月天多场演唱会多首歌曲存在(是“确定”而不是“质疑”)假唱的言论,并向消协及监管部门举报五月天涉嫌假唱的行为。显然,该言论对五月天及演唱会主办方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对五月天的名誉具有明显的贬损可能性。那么,假设监管部门鉴定五月天并不存在“假唱”行为,前述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笔者认为,首先“假唱事件”涉及众多演唱会观众(消费者),五月天乐团又系公众人物,自媒体博主质疑其假唱显然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其次,目前来看该UP主是通过混音软件提取歌手的人声,将演唱会版歌手的波形与录制版歌手的波形进行精准度比对,再依据该比对结果发表五月天是否存在假唱的判断,该行为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和合理依据,当不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的情形。而且,相关言论也无明显侮辱、诽谤性内容。此外,该音乐博主与UP主作为声音工作者也对粉丝提供的演唱会原始视频尽到了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五月天演唱会经鉴定全部为真唱,前述博主的质疑言论也尚在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的限度内,未超越对公众人物负面言论的底线,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若前述博主发布真假唱鉴定视频系伪造,或所使用的演唱会现场音视频系虚构,则另当别论。需要提醒的是,纵然前述博主的批评尚在言论自由的限度内,但若其他网友在该言论范畴以外,将对五月天“假唱”行为的批评上升至侮辱、谩骂等人格攻击的程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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