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是适应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而进行的修改, 于2023年12月11日公布,并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
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距上一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已有十四年之久,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的全面修改。新的实施细则共计13章149条,涉及到专利制度的诸多方面以及众多条款,改动篇幅较大,因此为了方便读者朋友快速了解本次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文将本次修改的内容提炼为五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第20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了使此条更具有可操作性,细则第11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同时,细则第100条增加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处罚。
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旨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规制利用各级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漏洞,弄虚作假、拼凑专利申请,骗取政府的资助、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等行为,以及填补针对申请人的直接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
细则第13条扩大了职务发明的范围,即将本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纳入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范围,从而通过职务发明制度加强了对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同时细则第72条也体现了产权激励原则,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另外,细则更加重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赏与鼓励,例如细则第93条提高了专利授权后的奖金数额,细则第94条将专利实施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作为报酬或者一次性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调整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执法机构、执法层级、执法措施等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上体现了针对专利行政保护的细化完善。其中,细则第95条将专利纠纷行政管辖的层级扩大到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细则第96条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等。
细则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对于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和停止销售。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鼓励专利权人实行开放许可,细则一方面对该制度补充规定了更具体的操作性规则,另一方面也规定了预防措施保障该制度的落地实施。例如,细则第85条规定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姓名(名称)、专利许可费支付方式及标准、专利许可期限等。
细则第87条规定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后,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考虑到专利权人有可能滥用开放许可制度,细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作了细化。
例如,细则第88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违反上述条款,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将予以警告,也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满足2022年加入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在生效实施层面的需要,细则衔接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程序与国内申请程序,并配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规定。
例如,细则第137条规定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国内申请的申请日。细则第138条规定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无论授权与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均将审查决定通知国际局。
另外,细则第30条补充了局部外观设计视图专利申请要求,细则第35条明确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细则的最新修改还包括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的落实、延迟审查制度的引入、优先权制度的完善等规定,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保护的水平。我们有理由相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赋能推动专利转化运用,联动提升专利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扎实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上为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本文能对读者朋友快速了解本次实施例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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