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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讲解民法典|2021.3.14:当婚姻遇上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1.03.15 作者 杨如意


2021.3.14(谐音“爱你爱一生一世”)是个充满爱意的日子,借此机会我们邀请本所杨如意律师通过音频的方式聊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共同财产的话题:当婚姻遇上知识产权。


音频版:


文字版


说到夫妻共同财产,大家首先想到的房子、车子、钱等财产。实际上,在很多家庭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也是很常见的。比如丈夫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注册的商标,妻子个人写的歌词、创作的小说等等。那么,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就对方完成的知识产权是否享有权利呢?又享有哪些权利呢,很多人恐怕没有仔细想过。


妻子在结婚后写了一部非常畅销的网络小说,很多电影公司想出大价钱来买版权,丈夫呢有些心动,希望卖给电影公司获取许可费,而妻子坚决不同意。

问题:


1、卖不卖小说,到底谁说了算?是妻子一个人说了算?还是要妻子和丈夫共同说了才算?


2、如果这部小说卖掉,假设卖了200万,那这200万怎么花,谁说了算呢?


3、假如妻子不同意卖小说,两人后来过不下去了,离婚了。离婚后,妻子把这个小说卖了,此时丈夫还可以回来找妻子分割版权费吗?


带着这几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和知识产权的话题。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呢,关于知识产权的表述是这样的,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短短的这句话又该怎么理解呢?


首先,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这里强调的是收益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体到刚才的例子,妻子写的小说,如果小说有收益,比如说卖给电影公司收到了版费200万元,那这个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200万怎么花,丈夫和妻子一起说了算。但,小说本身他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小说是妻子写的,妻子就是小说的作者,妻子才是小说的所有权人,卖还是不卖由妻子一个人说了算,丈夫说不上话。简单来说,卖不卖小说,妻子一个人说了算,但是卖掉以后钱怎么花,要两个人说了算。


好,解决了谁有权卖和谁有权花钱的问题后,我们再说第二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如果两人不幸离婚了,离婚以后小说才卖掉,妻子得到了200万版权费,这时候丈夫知道啦,他说,你这个小说是咱们结婚期间写的,当时我在外辛苦挣钱养家,你在家别的啥也不干,就写小说,我为你写小说创造了很好的物质环境,对小说的完成是有贡献的,现在既然小说卖了,也应该分我一半的钱。听起来这个要求好像很合理啊,是不是没啥毛病?但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收益是离婚后才取得的,丈夫是没法主张分割的。这是为什么呢?怎么会这么残忍呢?


我们说,知识产权也叫智力财产权,他有非常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婚姻关系改变不了这一点。其次,具体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这个收益取得的时间点是很有讲究的,他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因此,夫妻共有的知识产权收益是不包括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回到这个案子,如果这个200万是离婚后,妻子卖掉小说取得的,那他就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他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丈夫就不能在离婚后返回来再主张分割,尽管这小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的。


所以,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就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收益产生的时机是非常重要的。


好,我们回顾一下今天讲的这个话题,简单总结一下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他实际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单独享有处分权。在没离婚的时候,这个知识产权如果有财产性收益,比如赚到钱了,那这个钱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但是,如果是在离婚后才获得的收益,他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是不能再回来主张分割的。


当然,上面讲的是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在结婚时做了婚前财产约定,结婚前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以后产生了收益,另一方是不要的;或者,双方约定离婚后获得的收益要分给对方一半。那这些约定是双方的自由约定,是有效的,法律并不干涉。


到这里我们今天聊的这个话题就要结束了,我顺便提个问题大家思考一下。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在结婚后产生收益,这个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举例说,一男的在单身时就完成了小说的创作,可这小说啊一直没火起来,但是和女的结婚后没几年,这女的比较旺夫,男的小说突然就大火了。这时候这小说卖掉产生了巨额的版权收益,那这部分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这男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呢?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在后面留言告诉我。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为止,知识产权和我们实际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家生活中应当多多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以上的分享仅供大家参考。我是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如意律师,谢谢大家。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 科普微讲坛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