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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各类董事”简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解读之四

发布时间 2025.04.03 作者 陈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中国证监会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于2025年3月28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章程指引》的修订,在新《公司法》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董事制度进行重构,本文主要对《章程指引》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各类董事”进行简析。


一、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01

概述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下简称“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指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管理的董事,具备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双重属性,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之一。《章程指引》对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进行了制度重构,旨在强化董事的实质性经营参与及权责统一,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与法定代表人职务相互绑定,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人选范围,推动公司选择实际经营者担任董事,避免公司“空壳化”治理。


章程指引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02

产生及辞任/解任方式



《章程指引》对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产生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是作为公司董事中的特定人选,可比照《章程指引》有关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各位董事选举产生。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作为董事成员之一,其辞任/解任方式与其他董事并无不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解任,视为同时辞去/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职工董事


01

概述


新《公司法》对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章程指引》在新《公司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旨在强化职工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平衡。在《章程指引》发布之前,上市公司对于职工董事的设置一直采用“可以”标准,即除了特定性质的企业外,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置职工代表。但是《章程指引》发布后,在上市公司层面,只要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均应在董事会成员中设有职工代表。旨在通过职工代表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实现职工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协同提升。


章程指引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02

产生及辞任/解任方式


《章程指引》仅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对职工董事如何产生及辞任/解任方式并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目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6〕33号)对职工董事的产生及辞任/解任方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候选人确定: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


(2)选举流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3)公示及备案:职工董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4)辞任/解任:职工董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职工董事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独立董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章程指引》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下新设关于独立董事的专门章节,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具体详见本所系列文章《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看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解读之二》。


四、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01

概述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二条首次引入了“事实董事”及“影子董事”的概念,事实董事指虽然未被正式任命为董事,但实际上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事责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指未被正式任命为公司董事,也未实际行使董事职权,但实际上通过指示影响公司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章程指引》第四十三条对事实董事及影子董事的忠实及勤勉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董事义务范围,解决了传统法律框架下因名义身份缺失导致的追责难题,在确保公司治理公开透明的同时,有效遏制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为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章程指引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2

认定标准


事实董事:

事实董事:

(1)主体资格:应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2)行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行使了应当由董事履行的职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外以董事身份代表公司或被外界视为是公司董事等。


影子董事:

(1)主体资格:应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行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向公司董事作出了不当指示(如超越权限范围,违反公司程序及法律法规等给予的指示)、公司董事已按照该等指示行事,该等指示行事的后果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等。


03

责任后果


根据《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被认定为事实董事,则需要与公司董事承担相同的忠实及勤勉义务,如有违反,亦应与公司的董事一样,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被认定为影子董事,则其应视为“共同侵权”与被指示的董事一同向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章程指引》对董事制度的系统性重构,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效能转变,从资本主导向利益平衡转变,以执行事务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事实董事及影子董事等多维度制度设计为核心,构建了“多元参与、权责统一、有效制衡”的治理框架,不仅顺应了资本市场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要求,更为现代化企业治理提供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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