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科学有效的员工激励计划是企业留住人才的关键。在传统的奖金津贴等劳务报酬激励外,股权激励已成为现代企业最常用的激励措施之一。特别是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保持人才竞争力的“标配”。股权激励途径多种多样,从公众公司经常运用的股票期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到私人公司的授予实股激励、虚拟股激励等,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将公司与核心员工结成利益共同体,助力企业长期发展目标。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虚拟股权激励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新三板虚拟股权激励案例梳理
三、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路径
四、虚拟股权激励计划设计若干要点
五、虚拟股权激励实施中的财税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股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要出资(或象征性出资),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但可以据此享受公司一定数量利润的分配权及股份增值的收益。虚拟股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形式虚拟化,授予程序灵活简便。虚拟股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虚拟股权及数量,以激励对象与企业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且不在工商局进行备案及登记。因此,相对于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最终需办理正式登记的股权激励方式,虚拟股权的授予程序较为灵活简便,对公司治理的负面影响亦较小。
股份权益不完整,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和股东实际控制权。一般认为,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取得的收益是基于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而获得的劳务对价,是按协议约定的条件享受公司税后一定利润的权利。如无特殊安排,其一般不享有普通股份的表决权等事务性权利,在册股东的权利没有让渡,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控制权也不会受到影响。
无需支付对价,可以自由回购。虚拟股权一般由公司无偿赠送或以达成某个目标后,以奖励的方式发放给特定员工,不需员工出资。虚拟股权因不是正式的股份,其回购可以不受公司法限制,用于激励的虚拟股票,可以由公司出资回购,亦可根据协议约定,由公司指定的人员比如大股东等回购,回购价格可以自由约定。
激励对象承担的风险较小。在虚拟股权模式下,激励对象并未实际持有股票,避免了由于非正常因素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而带来消极影响。只要公司发展平稳并保持盈利,激励对象就可以获益,具有相对稳定性。
2015年5月6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精冶源”)披露《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该公司或为众多新三板挂牌公司中,首家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此后,陆续有挂牌企业公告虚拟股权激励方案或虚拟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就笔者研究来看,目前虚拟股权激励的常见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奖励基金池模式:即公司将每个经营年度的一部分收益提取出来作为奖励基金放入基金池,同时对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虚拟股,激励对象通过自身持有的虚拟股所占的比例从基金池内获取相应的收益。
价值增值权模式:即激励对象在激励初期获得虚拟股票时无需支付对价,公司直接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在一定经营期间的收益权利授予被激励对象。期末,公司则根据所授予的虚拟股票的数量和每股净资产相较期初的变化差额相乘,来确定被激励对象的收益。
参与分红模式:即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授予被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司利润分红收益。
通常而言,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确定激励对象持有虚拟股票的数量、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确定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及对虚拟股权的终止进行约定等内容。
虚拟股权的授予数量,一般是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入职年限、个人能力、所处的职位、对公司的贡献度,来确定其对应的基准职位股数并确定计划初始授予数量,然后再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最终授予虚拟股权数量。
就增值模式的虚拟股权激励来说,虚拟股的授予价格关系到被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一般由公司根据公司财务情况来确定。较为常用及简单的方法便是采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为授予价格。如果授予当年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为 2元,则虚拟股权的授予价格为2元/股。如果该公司当年度有现金分红的话,虚拟股权授予价格通常会减去当年度每股现金红利。被激励对象的年度分红数额则为该年度净资产净价与授予价格的差额乘以虚拟股数量。
如采用奖励基金的形式,则计算方法为:每股授予价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每股授予价格乘以激励对象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就可以得到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分红数额。
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是现代企业通常采用的标准。例如,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含20%);有的公司会以年度营业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例如,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年度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含20%),并以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
同时,有些公司在公司层面的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后,也会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上年度的个人绩效做评估,评定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和绩效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能否分配取得激励基金及分配数量,最终依据公司对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
不同公司对激励资金的来源做出了不同约定,比如前述提到的奖励基金池,可以由公司按照年度利润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置入基金池,作为激励资金的来源,该部分资金可以计入公司薪酬成本,该种方式灵活快捷;在一些股权较为集中的家族的企业,也可以由部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分红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虚拟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此举可以避免对公司利润情况产生影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财务处理需要,灵活设定各类不同的激励资金来源。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对于已实施虚拟股票计划的非上市的公司,一般都会在虚拟股票方案中规定相关的终止条款,即在公司向在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提交上市材料前,公司董事会等机构将有权对激励对象的虚拟股票进行一切有必要的调整(包括将虚拟股权进行回购、将虚拟股权转化为实体股权或直接终止虚拟股票计划),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监管规定,以便达到“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监管要求。因此,计划终止或回购条款必须安排得规范清晰,在终止时不易引起争议,以免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计划。
虚拟股权与实际经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有所不同,根据激励计划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并不属于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激励对象取得虚拟股权分红,是基于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而获得的劳务对价,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一条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因此,判断一项虚拟股权是否适用股份支付主要看激励是否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得权益工具或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现金结算。
对于仅有分红权这一类性质的虚拟股权,因其不反映公司以体现公司价值(市值)的权益工具形式向员工支付服务报酬,它反映的经济本质为以利润(而非权益)为结算基础的员工长期福利政策,会计上不应作股份支付处理,而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
对于既有分红权,由有增值收益权,或可以转为实股的虚拟股权,因其涵盖体现公司市值(所有者权益价值)的“增值收益权”甚至是“实股”,这类虚拟股票计划实际以“权益换服务”,因此,该类虚拟股权激励应在相应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作现金结算或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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