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take your personal privacy very seriously and when you visit our website, please agree to all cookies used.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is available at《Privacy Policy 》

律所动态|上正恒泰举办第二十一期业务培训

release time 2021.04.25 author 李心军


2021年4月23日下午,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开展第二十一期所内业务培训。合伙人李心军律师担任本次业务培训的主讲人,以“《民法典》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为主题,为参加培训讲座的各位律师带来了满满的干货。


李心军律师率先从亲自承办的债权人代位诉讼案件切入主题,辅以对《民法典》与《合同法》中对债权人代位权的不同规定的比较说明。李心军律师认为,相较《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而言,《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纳入债权人得以请求相对人清偿的范围之内,而“相对人”的概念比之《合同法》时期的债务人,多出了例如担保人等等的从权利相对人。这样的立法进步,能够更为全面妥善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李心军律师认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五:(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影响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四)债务人怠于行使与债权有关之从权利;(五)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李心军律师强调,代位权能且仅能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诉讼严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且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原则上是被告,但实务中也可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时,行使代位权抗辩也应当注意不得代为行使诉讼时效、执行期限抗辩等等要点问题。在互动环节,李心军律师与参与培训的各位律师一同分享了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执业经验,并对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解答。在座律师反响热烈、讨论积极,收获颇丰。

本所开展系列业务培训,旨在促进所内律师团队水平的整体提高与发展。自成立以来,本所始终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强调团队合作理念,鼓励律师以开阔的视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实现客户的商业目标,维护客户的核心利益,并致力于同客户形成恒久稳定、和谐祥泰的伙伴关系。



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学习研究目的由作者/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提供,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见。就特定案件而言,请以本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


more content
  • lixinjun@hengtai-law.com

  • 021-68816261

  • Corporate and M&A/Private Equity and Investment Funds/Dispute Resolution/Healthcare and Life Sciences/Wealth Management and Inheritance/Foreign-related Business

  • Chinese、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