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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涉疫法律问答|企业能否降薪、申请减免租金、延付货款?

release time 2022.04.13 author 曾梦颖、杨如意



工资调整和劳动关系管理类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降低员工工资?员工不同意集体协商的降薪协议,企业如何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调整员工的薪酬。企业有两种方式:“一对一”协商,二是通过民主程序集体协商。协商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且不得严重影响员工基本生活【双方应保留好协商过程证据,例如线上会议录像、相关通知、告知的邮件等备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达成的降低薪酬协(决)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前形势下,个别员工不同意降薪决议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金的,一般不会得到裁审机构支持。同时,企业以员工不同意降薪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难以获得支持。附:企业降薪如何进行集体协商?



受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严重不足,可以延后一段时间支付工资吗?因封控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工资支付的网银操作,能否推迟发放工资?


可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因封控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员工并及时补发,不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



因政府采取封控措施导致无法开展经营,员工工资应如何计发?


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1)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正常提供劳动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果不能足额发放绩效奖金(如完成绩效)、提成(如有提成)等,可以和员工协商,提前告知后改为延后一定期间累积发放。


(2)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可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双方协商后也可综合调用年度内休息日(比如周末),先休假后补班。


(3)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员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福利、津贴等可以酌情调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未提供劳动的可以发放生活费。司法实践中,本市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生活费,部分地区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与员工因为居家隔离工资发放等原因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当前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异常严重,“保岗位、保就业”是裁审机构共识,有争议本着克时艰的原则互相理解,尽量协商解决。切忌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相关请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租金减免和合同履行类



承租非国有商业用房的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即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用房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应保留书面依据,比如微信、电子邮件等】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疫情防控告示、通知的截图或相关政府部门通知的链接,必要时向公证机关申请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处理。但是,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务必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相关依据,防止双方损失扩大。对于已经发生的货款给付义务,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下期提示:如何理解“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履行停工停产告知程序和降薪集体协商程序?



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5号(2020年1月24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年3月2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