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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重整计划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主张?

release time 2023.07.12 author 于丽娜


根据《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依据重整计划受偿,不影响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主要法律规定见: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注:已废止)。




实务中,主要的争议在于如破产重整计划中免除对保证人的追索,或者在重整计划约定某类别债权人实现“全额清偿”的表述。该重整计划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并可以对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主张。根据查询最高院及部分高院的案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综合考虑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即债权人对于破产重整计划关于免除保证人追索的约定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例是否同意;及债权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是否实际全额受偿。


1、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676号】

最高院认为,虽然《恒源发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批准生效后放弃对担保人的追索......”,但最高院综合考虑,债权人中原银行未在重整计划审查中参与表决,且重整计划的裁定书中有“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个别条款存在合法性争议,但是并不能否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整体效力,对于上述个别条款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在重整计划执行中予以处理”的保留事项,最后判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以重整计划草案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2、王钢、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豫执复124号】

在该案中,河南省高院也作出了与(2020)最高法民申1676号的类似裁定。


3、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0503民初1321号】

当地法院认为,由于《合并重整计划》中,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履行作了安排,是否需要解除保证及履行时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履行保证责任,金额相当于主债权本金金额的15%,该安排获得当地法院的支持。


4、青岛庞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等抵押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民终880号】

山东高院认为,虽然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认定债权人农业银行通过债转股方式受偿,“清偿比例为100%”,但农业银行举证了庞大公司转股时的市价远低于转股价格(庞大收盘价为1.15元,远低于《重整计划》确定的5.98元/股),其在重整中未得到全部受偿,因此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山东高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


重整计划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如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约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或该类别债权实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要求相关保证人承担责任。


1、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710号】

在一审程序中,黑龙江省高院认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解除自然人保证人吴进良、张红霞的担保责任,其中,债权人中信银行同意了该重整计划,但在表决票备注,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我行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由保证人深圳品牌公司、吴进良、张红霞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中信银行无权要求吴进良、张红霞承担保证责任。中信银行未在二审中(最高院)就该判决事项提出异议。


2、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阿赞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0)冀民终819号】

河北高院认为,在庞大公司重整计划中提到,主要通过以股抵债方式,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该重整计划已由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对子妤公司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河北高院判决,对子妤公司要求阿赞公司、廖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纠纷【案号:(2021)浙执复8号】

浙江高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亿阳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达到执行完毕。故亿阳信通关于本案对保证人亿阳信通的执行条件未成就,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张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4、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强合同纠纷【案号:(2020)吉执复26号】

吉林省高院认为,债权人在现代钢铁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已通过债转股方式获得清偿,其债权已消灭,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责任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根据笔者的理解,破产重整程序作为债务人涤除自身债务的程序,原则上不及于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但重整计划作为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的产物,视为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私法领域,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认可其通过重整计划豁免保证人的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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