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破产法庭五周年工作概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三中院报道,上海破产法庭于2019年2月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3363件,审结11507件。受理案件中,破产类案件6473件,强制清算类案件5075件,衍生诉讼等其他案件1815件。五年来,共重整成功43件,和解成功71件,累计盘活资产312.4亿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共清理31000余户债权人的3554亿元债权,共清理处置价值257.9亿元的沉淀资产,化解了1万余件执行积案。【1】
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程序一方面可以清理“僵尸企业”,为债权人提供低成本实现债权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可以使股东、法定代表人脱离企业债务的拖累,从而使其东山再起。本文将结合作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介绍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程序,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思路。
债务人名下财产不仅包含所有的货币、实物,还包含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2】需向法院提交财产情况等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良好或有清偿能力。即使最终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也能通过申请程序获知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券的。
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案号:(2022)沪0113民初10009号)法院认为“被告新元素食品公司、新食潮公司在各自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被告新元素餐饮公司提供担保且无相应对价,该行为与无偿转让财产无本质区别。
本案中,被告新元素食品公司、新食潮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即便如前述论断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实质利益,但必然会减损外部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被告新元素食品公司,从《审计报告》来看,系争担保及抵押协议签订时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
综上,本院认为,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抗辩成立,原告与被告新元素食品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被撤销,原告与新食潮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撤销。”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以上4条法律均可最大程度地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债权。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上海澜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川红辣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沪03民初586号),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故被告有权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未付租金。现原告不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减抵销被告应付未付租金和利息,而要求被告就保证金另行申报债权,无相应的依据。其次,即使按照原告所言,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但合同解除后,原告仍负有向被告返还保证金之义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未付租金均形成于原告破产之前,故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告作为原告债权人亦有权向原告主张法定的抵销权,以保证金抵销未付租金。”
设立破产抵销权的意义在于,一是为了简化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给付关系,防免无意义诉讼,二是为了防止出现在债务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要全额履行,而所享有的债权则只能按比例受偿的不公平现象。同理,在破产债权申报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获知其他债权人是否申请债权抵消,从而深挖破产企业间三角债情况,获取破产企业隐藏债权信息,要求破产管理人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例宁波中青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若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案件(案号:(2021)沪03破228号)中,法院裁判解除对债务人若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相较于执行程序中的按查冻扣顺位清偿,轮候顺位靠后的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按债权比例清偿,后顺位普通债权人可以获得比强制执行程序更高的清偿比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和解,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
结合《破产法》第八条和实务经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材料主要有以下:
破产申请书(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的要求事项等)。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如判决书/裁决书。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如有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如执行终本裁定书。
其他材料。如债务人工商档案、债务人法人个人信息、债务人股东个人信息及股东间关系证明等。
因法院待处理的案件过多,建议一并递交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高管非正常收入等证据材料,强化申请理由,有利于法院尽快做出受理裁定。
综上所述,执行终本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应积极推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
1、《上海破产法庭成立五周年,累计盘活资产超312亿元》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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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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