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方面:
1.服务期
上述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公司为员工解决落户问题、办理落户手续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但不能以此推定提供专业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条件。如在(2020)京0101民初6019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落户等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应当参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可以约定服务期。
但也有法院认为服务期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情形下,方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2018)沪01民终5652号案件,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基于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而作出的服务期承诺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效。
2.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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