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take your personal privacy very seriously and when you visit our website, please agree to all cookies used.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is available at《Privacy Policy 》

4·26精品案例展 | 仲崇溪:使用还是制造?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范围的认定

release time 2025.04.27 author 仲崇溪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研发设计了涉案智慧路灯,于2016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获得授权。原告发现,苏州某综合能源服务中心安装了与涉案专利近似的智慧路灯。经调查,综合能源服务中心项目系被告一发包建设,被告二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中宣传称现场智慧路灯由其提供。原告认为,该智慧路灯的建设施工属于某综合能源服务中心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两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及律师创新解决方案
//


一、关键核心:被告在工程项目中发包采购案涉路灯的行为属于制造还是使用?


本案的核心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范围的问题,如何甄别和证明被告采购路灯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只有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一企业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发包采购案涉路灯作为工程的一部分,该行为是视为制造行为,还是使用行为决定了其行为是否具有侵权可能性。如果是制造行为,则需要进一步做侵权比对,如果只是使用行为,则无必要再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案涉专利设计相同或类似。  


二、律师的解决方案


为此,律师主要的举证方向侧重于被告行为的性质。团队向法庭提供被告一与案外人签订涉案路灯的设备租赁协议、支付凭证等采购的全链条证据,主张被告一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不是制造者、销售者,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被告一都不构成侵权。传统观念易将“项目发包方”等同于责任主体,但代理团队通过证据梳理证明被告一仅作为设备租赁使用者,既未参与制造/销售,亦未通过路灯直接获利,成功切割法律责任。


三、合规建议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案再度敲响警钟:企业在享受“中国智造”技术红利的同时,需建立知识产权合规“防火墙”。对创新者建议:一是完善专利布局,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可对功能性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构建立体保护网;二是通过定期市场监测、加入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


对使用者/采购方建议:一、签署设备采购/租赁协议时增设“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明确侵权责任转嫁机制;二、建立供应商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优先选择具有自主专利权的合作方;三、在项目验收阶段引入第三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留存技术来源合法证据。比如本案中,律师团队通过提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链,印证其商业模式的正当性,凸显程序合规及企业交易留痕的重要性。


结语

最终,通过律师的举证与论证,原告当场撤回对被告一的起诉。该案为智慧城市、新基建等政府合作项目中发包方的知识产权风险隔离提供可复用的抗辩思路。知识产权保护既需要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裁判智慧,更依赖市场主体“敬畏权利”的合规意识。上正恒泰律所将持续以专业力量守护创新成果,助力企业构建“尊重原创、合规经营”的商业生态。




more content
  • zhongchongxi@hengtai-law.com

  • 0512-67888058

  • Corporate and M&A/Intellectual Property/Healthcare and Life Sciences/Foreign-related Business

  •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