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9月3日,证监会就北交所的部分基础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5日,北交所就首批基本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10日,北交所发布了首批审核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制度和规则初步构建了北交所股票发行、审核、交易、监管的制度体系。
本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制度和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以及现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及参与战略配售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通过与同为注册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相应锁定期规则进行比较,旨在厘清北交所与科创板和创业板之间股东锁定期的差异情况。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的起草说明,北交所拟建立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的限售减持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和减持安排总体上保持精选层要求不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
同时,为落实《公司法》规定,吸收上市公司减持规定的制度理念,作以下调整:
一、明确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上市后限售12个月的法定要求;
二、增加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情形;
三、细化减持信息预披露要求。
现对《北交所上市规则》中不同类别股东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及参与战略配售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作如下梳理:
我们注意到,《北交所上市规则》延续精选层要求,在规定12个月锁定期时特别提及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是否意味着直接持股比例或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比例低于10%的股东(以下简称“持股低于10%股东”)上市即可流通,无锁定期限制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对突击入股股东、专业投资机构股东无疑是特大利好,相信将会成为今后部分公司转战北交所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然而《公司法》第141条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北交所上市规则》亦规定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上述关于10%的安排系延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且精选层实施过程中的确对于持股低于10%股东无锁定要求,但是精选层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如此安排并不与《公司法》公然冲突。
就北交所而言,根据我们对《北交所上市规则》起草说明的理解,持股低于10%股东仍然无需锁定12个月,但如果适用《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则需要锁定12个月。
因此,北交所能否通过制度安排合理合法地突破《公司法》的规定,让持股低于10%股东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上市即流通,值得期待!
在上文基础上,下文将通过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东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及参与战略配售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进行比较,以期进一步厘清北交所在现行法律和制度下的锁定规则与科创板和创业板之间的差异。
综上,北交所在各项制度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对于锁定期规则的安排更为宽松,总体上保持精选层要求不变,符合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但北交所相关制度和规则尚在制定过程中,关于不同类别股东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上所述,对于持股低于10%股东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能否突破《公司法》的规定以延续精选层制度关于上市即可流通的安排,目前存疑。
同时,在北交所上市理论上亦应适用证监会相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但如果适用则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形,亟待来自监管部门的官方除外规定或者说明和解释。
北交所的建立与完善与沪深交易所在区域划分和功能定位上形成了差异互补以及良性竞争关系,形成了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南北中三足鼎立的布局。中小企业一直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有创新活力的实体经济主体。北交所较为宽松的上市、减持环境打通了“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融资路径,有助于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困局。各板块间的错位竞争更能有效推动我国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使真正具有内在价值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在资源上赢得优势,投资者亦能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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