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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食品企业市场监管风险防范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6.08 作者 杨如意


2022年3月15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辖区内所有食品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有义务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因此,监督检查将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常态化工作,食品企业唯有做好合规要点风险排查和防范才能有效地预防监管风险。本文我们将围绕办法的新规定、新举措予以梳理,帮助食品企业的管理者、食品安全负责人员、法务等更好地防范市场监管风险。


本文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市场监管有张表,自查风险需参考

二、生产销售各不同,排查要点应区分

三、标签瑕疵认定难,新规标准作指南

四、包容审慎新监管,合规留痕很关键



市场监管有张表,自查风险需参考


01
监督监查要点表

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省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在总局表格基础上进行要点的细化工作。市场监管机关以《检查要点表》内容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要点,该表明确了监管的具体项目,并将监管内容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既包括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参与者,也包括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食品行业从业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检查要点表(节选)


02
周期2年监管全覆盖

监管部门在2年周期內要实现对辖区所有食品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还可以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可以增加检查次数。对此,相关企业应有心里准备和预期。


03
监管有问题企业应公示

办法规定,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示检查结果,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否则或可能面临5万元以下处罚。因此,监管结果的相关记录企业应注意公示和保留。



生产销售各不同,排查要点应区分


01
生产企业风险要点排查

如果你是生产型企业,请注意以下内容的日常核查,比如生产资质取得及有效期、生产许可范围、特殊食品的注册或备案等核查,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 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的核查等。


02
销售企业风险要点排查

如果你是销售型企业,请注意以下内容的日常核查,比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否建立,经营许可或备案是否有效、是否场所公示等,是否销售了禁止销售的食品,进货查验是否留取凭证、食品贮存条件是否达标,温度控制及记录是否完备、过期食品是否处置、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工作的合规等。


03
特殊食品企业风险要点排查

如果你是奶粉、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就要注意排查注册备案要求的执行情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销售特殊食品的企业还应排查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还应当排查原料前处理等情况。因此,特殊食品企业应对相关合规风险施以更多的关注。



标签瑕疵认定难,新规标准作指南


01
“标签瑕疵”是“免死金牌”

众所周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后果分情形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重则可能受到货值金额五倍、十倍、二十倍甚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外,《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可见,说“标签瑕疵”抗辩是食品企业应对监管的“免死金牌”并不为过。


02
“标签瑕疵”认定标准不一

长期以来,何谓“标签瑕疵”在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各地各执法机关、司法裁判机关认定的标准各有差异,各地监管机关也分别出台过不同的执法实务标准。同时,把“标签瑕疵”上升为“食品安全”问题也是“职业打假人”借以主张高额赔偿的重要抓手。


03
“标签瑕疵”认定终厘清

办法第37条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包容审慎新监管,合规留痕很关键


办法规定,监管机关发现食品企业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罚款时应当从重从严。但是,对于食品企业违反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特别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食品企业开展日常合规工作,特别是引入第三方合规指导和顾问工作,并留痕存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必要时也是避免监管风险免于处罚的有效手段。



注:陈子傲对本文亦有贡献,陈子傲现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