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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论 | 活埋生母案的罪与责

发布时间 2020.05.10 作者 孟令军、郁信然
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是一年一度的母亲节。可是,就在2020年母亲节前一周,陕西榆林却有一名男子将自己年迈的亲生母亲活埋入墓穴之中,引起一片哗然……


事件回顾



*本文案件信息来自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5月2日20:00左右,陕西榆林靖边县一名男子马某某用二轮手推车将79岁的母亲从家中推走。次日凌晨2:00左右,独自推车回到家中。家人见状向询问母亲去向,马某某谎称:“送往庆阳的客车上去亲戚家了。”家人迅速前往车站寻找。凌晨4:00左右,马某某离开家人的视线,独自一人出走。
5月5日上午,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找到。经询问,马某某供述其将母亲用手推车推至炼油厂东侧“万亩林”,见四处无人,便将母亲倒入一处废弃墓穴填埋。当日,老人被救出,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此前,老人曾因担心民警追究儿子马某某的责任,谎称“自己爬进墓穴”。经民警一再追问,老人才承认“是儿子干的”。随着事件进一步发酵,马某某女儿表示父亲疑似患有精神疾病。但警方经查表示,马某某无精神病史,目前也尚未接到家属提出为其做精神疾病鉴定的要求。


律师评析



定罪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被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马某某将其母亲埋入废弃墓穴,其目的就是非法剥夺其母亲的生命,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遗弃罪
 

量刑分析


以下情节会影响到马某某的量刑:
1. 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但其母亲被解救,并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符合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马某某供述将母亲埋入墓穴的罪行,避免其母亲死亡的严重后果,存在坦白或者认罪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埋母亲为马某某求情,希望对儿子从宽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据媒体报道,马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故不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5. 另外,若马某某羁押期间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马某某活埋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母亲,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但综合上述影响量刑因素,加之我国慎用死刑政策,笔者认为马某某可能免于死刑。但其向家人谎称母亲去向,独自离开,故意耽误寻找时间,说明马某某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积极追求死亡结果。若不从严惩处,恐难以震慑此类犯罪分子。结合目前媒体报道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笔者认为,判处马某某10-15年有期徒刑,能较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反思



“可怜天下父母心”——这位被活埋的母亲在被救出后,最担心的还是儿子,甚至为其隐瞒罪行,谎称是“自己爬进墓穴”的。从儿子活埋母亲,到母亲说谎为儿子脱罪,戏剧性的反转,令人深深感慨母性的宽容,也不禁唏嘘:不知马某某在听到这样的消息后,是否会为自己厌恶老母、杀害至亲的行径感到羞耻和悔恨?
我国于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对父母进行人身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马某某活埋生母案,也向社会各界敲响警钟,除了要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还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机制,营造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