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2022年11月1日实施),新规进一步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务必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新规亮点是在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配置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这是一个新提法。本文我们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总监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重点包括以下问题: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哪些岗位人员?
二、食品企业是否必须标配食品安全总监?
三、食品安全总监履职风险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四、新规后食品安全工作抓手在哪里?
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新规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属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此,食品安全员是食品企业最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即食品企业至少应有1名食品安全员(或称食品安全官),具体数量可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等实际需要确定。
有人提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否兼职?对此笔者认为,理论上讲食品安全员可以由兼职人员担任,但是在新规要求食品企业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控义务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员由兼职人员担任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图片来源公众号:市说新语
其次,新规提出食品安全总监岗位,但该岗位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会有强制性要求,并非所有食品企业必须设立的岗位,具体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介绍。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属于当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也就是说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实际决策人等没有明确职务,但对食品企业经营决策享有主要话语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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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第五条明确,在食品安全员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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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婴幼儿食品(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生产企业不分大小一律要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岗位。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收≥2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且≥5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食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据此笔者认为,食品行业中稍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食品企业就符合“大中型”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标准。因此,我们建议食品行业客户应考虑尽量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岗位,以应对监管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新规关于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则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即可,不必另行安排,即岗位名称方面新规并无限定要求。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1)应当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2)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3)应当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从新规原意来看,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兼任食品安全总监。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招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做好详细的背景调查。因为新规要求,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具体来说,食品安全总监享有以下权利:
(1)在企业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要求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发现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否决建议;
(3)发现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的权利;
(4)要求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相应岗位待遇、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同时,食品安全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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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首先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决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则可能面临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食品安全总监个人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失职导致企业发生性质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则可能面临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但是,食品安全总监如果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综上,新规出台后,企业、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履职,并应当将履职情况、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以避免或减轻可能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具体来说应当在以下方面予以落实:
1、企业应当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2、食品安全员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3、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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