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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三重法律保障 | 上正恒泰·商法

发布时间 2024.11.21 作者 刘阳芳


专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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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通过三重法律保障保证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技成果转化,通俗来说就是将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统称“转化机构”)持有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转移到创新企业去进行商业化、产业化。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及政策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也相继颁布了适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则,以完善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本文结合笔者办理多个涉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体会,梳理了科技成果转化所需重视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转化机构、科研人员及创新企业提供参考。


尽调工作

(1)转化机构

转化机构应当重视对意向创新企业的财务能力、实施转化的技术实力等进行调查了解,以确保意向创新企业具备实施转化的能力和实力。


(2)创新企业

技术尽调及产业研究。创新企业需要重视对拟转化成果的深度技术尽调和产业研究,以充分了解其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先进性程度及成熟程度等,并分析评估商业化市场前景、产业化空间、预期收益等方面的市场潜力,最终实现甄选所需高价值科技成果的目标。


法律尽调。创新企业应对拟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必要的法律尽调,充分了解其合法性、知识产权状况及其保护程度、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等。就法律尽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或风险,需要在交易前予以解决或在交易文件中约定整改措施,以确保引进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存在权属纠纷等重大法律问题或风险。如忽视法律尽调,潜在的法律问题可能给后续商业化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并成为企业后续融资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合规

(1)转化方式

根据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转化机构与创新企业可协商确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合作实施等方式进行转化。转化机构内部对于转化方式有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需要同时符合其规定。


(2)定价方式

转化机构和创新企业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问题,并留意是否需要根据转化机构内部规定完成相关评估、公示、备案等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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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芳

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3)转化流程的合规

拟转化成果的资产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机构将科技成果向全资国有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向其他方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转化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然而,转化机构内部另有规定的,需要按其要求执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方式转化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此外,为避免发生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从而导致转化机构及其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形,转化机构可通过资产评估,降低定价及成交的决策风险。


转化机构的内部审批流程。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应当严格履行转化机构内部的相关审批流程。


关联交易的合规操作。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常常涉及关联交易。如涉及关联交易,通常需要按照转化机构内部的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及定价,且交易方案需要按照转化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实施合规

(1)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后的实施过程中,常常需要转化机构的科研人员继续参与转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科研人员的兼职和持股(包括股权激励)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任职的转化机构关于对外兼职和持股的相关规定,并取得所任职的转化机构的审批同意或备案。此外,创新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也需要避免利益输送的嫌疑和风险。


(2)知识产权。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及交易后的实施转化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变更手续(如需);转化方式为独占性或排他性许可的,需要及时申请并完成许可备案,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创新企业与科研机构后续的横向课题研究、委托或合作开发等合作过程中,应当对合作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化权利及收益分配等予以明确约定。


(3)独立性要求。科研人员在创新企业兼职过程中需要使用到转化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创新企业应当向转化机构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同时,创新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避免将兼职科研人员作为发明人之一申报,以规避相关科技成果的权属认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