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内容在劳动收入、劳动安全、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从业环境、组织建设、矛盾处置机制七个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餐饮外卖送餐员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外卖送餐员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本文将就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评析。
总览《意见》全文,有关外卖送餐员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得到了较多的重视。
《意见》要求平台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确保外卖送餐员的正常劳动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等。
但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隐含之意,最低工资适用的前提条件被设置为建立劳动关系。外卖送餐员到底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意见》尚未明确,但下一步是否将此视为确定平台与骑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开端,有待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所用之表述统一为外卖送餐员,这与今年四月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市场监督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试行)》)相佐,《指导意见(试行)》先前将外卖送餐员划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众包骑手”等类型,其中只有全日制骑手一类被视为与外卖平台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其余类型的外卖送餐员则无法当然适用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意见》也没有对“正常劳动所得”、“最严算法”、“算法取中”给出明确的定义和操作空间,日后是否会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也有待观瞻。“算法取中”是否能够与计件定额的规定相统一,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意见》指出,应当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路线,合理确定订单饱和度,降低劳动强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引导督促外卖送餐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笔者注意到《意见》未涉及有关外卖送餐员加班工资的规定,而考虑到客观存在的外卖送餐员在高峰时段订单量过饱和、工作量井喷的现状,超时超额工作难以避免,仅对“降低工作强度”泛泛而谈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外卖送餐员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或可参考计件制员工,规定超过定额且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完成的配送订单可计发加班工资,而具体的落实方式也需要等待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备。
《意见》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此处《意见》明确将外卖送餐员划分成为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两类人员,要求外卖平台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专送骑手置备社保,而灵活就业的其他骑手则是参与工伤保障试点。
这一点与最低工资保障在法律上仅适用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意见》着重于外卖送餐员中的专送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保障了其他送餐员群体的劳动权益。尽管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其性质上属于指导意见而非具体规定,有关内容尚待后续补充、细化。相信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规范与支持下,外卖相关行业的从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体制会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进步而逐步完善,最终实现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双促进。
-
joranwu@hengtai-law.com
-
021-68816261
-
公司商事/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民商事争议解决/证券和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家事
-
中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