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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赏析|正品销售商能否在店招、橱窗中突出使用正品厂家的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release time 2022.04.26 author 上海知识产权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知识产权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


案情简介

芬迪有限公司(简称芬迪公司)系“”、“FENDI”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芬迪公司授权关联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城市设门店销售“FENDI”产品,门店的店招上均标有“FENDI”标识。


2015年7月,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益朗公司)和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首创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同年8月,益朗公司向我国海关申报入境了来源于法国的“FENDI”产品,同年9月开始在首创奥特莱斯经营“FENDI”店铺。两被告在涉案商铺店招、橱窗广告牌、首创奥特莱斯的宣传册及楼层指示牌、微信公众号等不同地方和场合均有使用芬迪公司“FENDI”等标识的行为。芬迪公司认为,益朗公司、首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FENDI”等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芬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芬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益朗公司擅自在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首创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二审改判益朗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共同赔偿芬迪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2021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益朗公司在涉案店铺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系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且不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容易让消费者误认其店铺与芬迪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创公司设置的楼层指示牌、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等进一步加深了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与芬迪公司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其应当与益朗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再审判决对类似服务的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概念等问题作了深入透彻的分析阐述,厘清了商标侵权与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对正品转售商规范使用所售商品相关商标和字号、建立行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指明了正品转售商该如何规范使用所售商品相关商标与字号。本案中被告益朗公司正常进口并销售“FENDI”产品,是该“FENDI”产品的正品转售商。但益朗公司超越法律界限,擅自在自己商铺店招与橱窗、广告牌等处使用“FENDI”商标与字号,被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侵犯芬迪公司相应“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擅自使用芬迪公司企业名称“FENDI”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表明,即使是相关品牌商品的正品销售商及相关方,也不能擅自在店招以及各种经营场合使用与相关品牌之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字号等易生混淆的商业标识,否则就会构成相应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这往往是一些商家的认识盲区,因此本案对此具有积极警示、深入普法的典型意义。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点评老师:陶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