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证券法》 | 现行《证券法》 |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三、新法在原法关于董、监、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增加了及时性、公平性的要求。当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作为信息披露的五项基本原则,是监管机构一直强调的,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规章、文件中均早有体现,此次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
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需要强调的是,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亦即:无法保证≠可以不保证。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ST兆新(SZ.002256)的2019年年报披露事件。该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公布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监、高人员均声明“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2020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年4月29日,公司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并于次日重新公告。2020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兆新股份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声明》,指出:“兆新股份董、监、高本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性质恶劣。我会已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和董、监、高勤勉尽责情况启动核查程序,并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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