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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季来临,上市公司董监高如何履行定期报告确认义务?

release time 2021.01.18 author 李备战、陈萌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而年度报告因为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内容更为详实细致,更为监管机构和市场各方所关注。岁末年初,上市公司2020年度报告将密集发布。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需要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书面确认意见。那么,是否确认?如何确认?往往是不少董、监、高在年报披露季非常纠结的问题。



新《证券法》关于董监高对定期报告确认义务的修订

原《证券法》

现行《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新《证券法》关于董监高对定期报告的确认义务做了较大修订,主要包括:
一、新法在原法要求董、监、高对定期报告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增加了董、监、高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义务。
二、新法在原法要求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增加要求监事个人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新法在原法关于董、监、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增加了及时性、公平性的要求。当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作为信息披露的五项基本原则,是监管机构一直强调的,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规章、文件中均早有体现,此次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

四、允许董、监、高个人对定期报告发表异议意见,具体包括:(1)发表异议意见的前提:董监高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其他异议;(2)发表异议意见的形式: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3)发表异议意见的内容:应当陈述具体理由;(4)发表异议意见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监高声明“不保真”是否可以免责?


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需要强调的是,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亦即:无法保证≠可以不保证。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ST兆新(SZ.002256)的2019年年报披露事件。该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公布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监、高人员均声明“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2020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年4月29日,公司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并于次日重新公告。2020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兆新股份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声明》,指出:“兆新股份董、监、高本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性质恶劣。我会已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和董、监、高勤勉尽责情况启动核查程序,并依法严肃查处。”



董监高对定期报告是否可以不确认?


既然确认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风险,提出异议又需要合理理由,否则不能免除责任。那么,董监高可否对定期报告不予确认呢?
如同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一样,对定期报告予以确认亦是该等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董、监、高有义务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如有客观充分的理由无法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可以在签署的确认意见中提出,即无法保证亦属于确认意见的一种。亦即:确认≠保证。
 

董监高违反确认义务的责任


对定期报告不予确认,或对定期报告发表“无法保证”或“有异议”的意见,但在确认意见未陈述理由或陈述的理由不正当的,将违反上市规则及董、监、高任职时签署的声明与承诺。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该等董、监、高人员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违反确认义务被交易所给予处分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ST秋林(SH.600891)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因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失联未对年度报告发表意见,其余董、监、高均对年度报告发表了不保真的意见及其他原因,相关董、监、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以公开谴责及公开认定相关人员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因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失联未对年度报告发表意见,一名独立董事未对年度报告发表意见等其他原因,相关董事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以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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