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药械企业厘清相关规制,合法合规地发布广告和宣传推广,我们推出系列文章《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合规,你必需知道的那些事》。在系列之(一)《需要遵循哪些规制?》,我们讨论了药械广告法律规制概览、何谓(药械)广告、药械广告审查程序、药械广告应遵循规制以及违反规制的法律责任。在系列之(二)《哪些广告禁止发布?(上)》,我们针对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和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详述。本文我们就禁止广告的产品、禁止表示功效、禁止与其他产品的功效比较、禁止使用专家名义推荐,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并为药械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一、禁止广告的产品
法律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2发布禁止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
合规提示:并非所有药品和医疗器械都可以发布广告。企业就药械产品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之前,需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禁止广告的产品(详见系列之(一)《需要遵循哪些规制?》三-1)。
二、禁止表示功效
案情概述:2020年12月,广东H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小程序发布“……效果可持续4-8小时甚至更长……酸痛克星……3分钟改善缓解肌肉组织酸、麻、胀、痛、痹……5分钟改善颈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风湿关节炎……”等含有表示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对其销售的某冷敷凝胶(医疗器械)进行宣传,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鉴于H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故予以从轻处罚:(1)责令停止广告违法的行为;(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3万元。4
三、禁止与其他产品的功效比较
案情概述:2020年7月,上海X公司在其网店的某日抛隐形眼镜(医疗器械)销售宣传广告中含有“更换周期越短越健康”,“长期抛佩戴8小时VS日抛佩戴8小时”,“镜片上长期积累的蛋白沉淀,易附上细菌,影响佩戴的舒适度和清晰度,会增加眼疾的危险”等内容,将日抛与其他医疗器械(长期抛)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鉴于X公司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故予以减轻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2000元。7
四、禁止使用专家名义推荐
案情概述:2020年11月,广东N公司在其自营网店的某大拇指矫正器产品(医疗器械)销售页面发布的宣传内容中含有:“中国区合作专家 拇外翻诊疗科主任 特聘足踝外科首席专家 Y院长”和“骨科医院专家也在用,经器械检验中心检验,为健康保驾护航”,构成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师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的违法行为。鉴于N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违法广告内容整改完毕,故予以从轻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0万元。10
五、结语
系列后续文章将继续结合案例讨论其他重要规制,如禁止广告的产品、禁止使用专家名义推荐等。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875号。
2、 《广告法》第15条。
3、《广告法》第57条。
4、 穗云市监处字〔2021〕1380号。
5、《广告法》第16条。
6、《广告法》第58条。
7、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409号。
8、《广告法》滴16条。
9、 《广告法》滴58条。
10、 穗海市监处字〔2021〕305号。
1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2、《广告法》第58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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