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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release time 2022.05.11 author 刘阳芳、陈萌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了以公司自行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下司法清算为补充的公司清算体系。疫情以来,我们不时接触并了解到一些中小微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导致面临或将要面临公司清算的情况。为此,我们结合实操过程中自行清算公司通常关心或容易遇到的一些问题,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及清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相应探析,以供需要通过合法流程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的中小微有限责任公司参考。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是公司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和司法清算(即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其中公司自行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由股东自行组织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

公司如采取自行清算方式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以及《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注销指引》”)等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如下:


序号

主要流程及涉及事项

备注

1

解散事由出现


2

成立清算组(15日内)。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逾期未成立的,债权人、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3

清算组备案。发布清算组信息公告(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同时,清算组接管公司,包括印章、财务资料等全部文件,开始清算活动


 4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发布公告)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期为45日

 5

根据债权人申报情况,进行债权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6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走破产清算程序

 7

制作清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职工安置补偿方案,未了结业务处理方案、清算费用支付方案,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


 8 

实施清算方案。按照清算方案,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支付清算费用(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等);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其他债务


9

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股东之间分配


10

制作清算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


11

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1、清算中的公司是否还能从事经营活动?

清算中的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在清算期间仍然维持其法人地位,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清算范围从事交易行为。如公司超越清算范围从事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将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三)项的规定,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遵照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决定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继续履行或是终止履行。如果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该履行行为应当认定为与清算有关的业务活动;如果清算组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相对方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包括因清算组决定终止履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债权。在实操过程中,为避免或减少公司清算给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使得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能尽快完成清算注销流程,建议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于正式启动清算流程前与合同相对方友好协商终止该等合同。


3、公司清算时,股东尚未实缴的出资是否需要继续缴纳?

实务中,经常遇到在公司自行清算期间,股东的出资尚未完全缴纳的情形。就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无论股东的实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均需对尚未出资的部分完成实缴。但是,在不侵害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即在公司无对外债务、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对外债务或债权人豁免公司债务等情况下,我们认为,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尚未实缴的出资可以无需再行缴纳。


4、公司清算注销,其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如何处理?

子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公司在决定清算注销前应对其对外投资予以清理,如将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或将子公司先行清算注销等。实务中,亦存在公司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的遗留问题,根据《注销指引》规定,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因此,为避免给对外投资的子公司遗留下后续问题和难题,建议在公司清算前或清算过程中对其对外投资予以妥善清理。


5、公司清算注销后发现遗漏权益应如何处理?

实务中,公司在清算完成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处理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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