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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44个案例 | 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

release time 2020.12.18 author 朱宏飞

引言

  刑法第219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四种实行行为,各种实行行为对应的重大损失的数额计算来说,实践中采用的方式亦不相同。比如,就单纯获取型行为来说,犯罪行为一般只发生了丧失秘密性的后果,商业秘密尚未被披露或利用,权利人的损失以通过合理许可使用费来计算。对于既获取又(披露)利用的行为,其损失可以通过研发投入、市场价值非法获利等方式来计算今年九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关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等规定。该等规定尽管对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但随着技术进步,面对越来越纷繁复杂的商业秘密司法实践,该如何把握个案中的重大损失计算方式和认定依据呢?为考察清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计算和认定依据,笔者所在团队5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和裁定进行了检索,现将其中关于重大损失部分的认定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供研究及办理侵商业秘密罪案的读者参考,如有不当之处也请批评指正。

 



检索条件及结果概述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关键词检索相关判决,案由选择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日期选择“2016-01-012020-12-16,共计检索198份文书。其中,判决书71份,裁定书94份,其余为决定、通知等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广东29件、北京15件、浙江13件、江苏10件位居前四。经筛选,除去不应当公开及无关判决书,采集到有效判决书样本28份,有效裁定书样本26份。需要注意的是,26份裁定中有自诉裁定书14份,4份为裁定驳回自诉请求,7份撤回自诉或上诉,剩余3份为自诉立案与受理裁定。可见,商业秘密案件若无法经公安机关侦查立案,通过自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难度极高。

 



案例摘要汇编及实证分析


  经过对上述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注意到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绝大多数是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的,但也并非完全以鉴定意见结论为准。部分判例中仅采信鉴定意见的部分内容,甚至部分鉴定意见因设置前提条件而被推翻,导致最终未获法院采信。

  从判决记载的鉴定依据来看,商业秘密损失鉴定主要从商业秘密的取得成本、非法获利等角度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理论上重大损失不限于经济损失,可能还包括其他损失,但上述案例中判决认定的基本全部是经济损失,对其他类型的损失鉴定未有涉及。此外,判决和裁定中还有许可费、实际损失、未来收益、违法所得、转让所得等关于重大损失计算的相关表述。具体如下:


案件

依据

认定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
成本投入或研发费用
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证明,标题为《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的PPT文档[2016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导致资料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编制生产计划人力成本与市场情报成本)鉴定金额为586766.50元。《鉴定意见书》证明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成本费用为10575725.6元;证明《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的PI不沾改善项目的成本费用合计金额为24688664.81元。
常德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刑二终字第64号
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2005年2月23日,“天麻首乌片”商业秘密开发成本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193.50万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刑初7号
本院核定本案重大损失的数额由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和公证费、鉴定费、微谱分析费以及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等组成,合计人民币650328.0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刑初字第1号
经南京均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至2012年,四新公司在CS-553A、CS-5515A、CS-501和CS-502C系列产品上的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248.64元。被告人惠某将四新公司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披露后,使得四新公司投入巨额研发费用形成的商业秘密,丧失了秘密性,并给四新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形成的竞争优势造成了不利后果,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惠某的行为给四新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229号
经计算机技术鉴定,在王勇的移动硬盘中搜到的非公知源代码和涉案源代码一致;商业秘密鉴定:航盛公司Bootloader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在2016年4月28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意见使用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即仅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酬进行统计计算)认定涉案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61.7万元人民币。
(2014)绍新刑初字第265号新昌县人民法院
经鉴定,捷昌公司主张的电动升降桌升降立柱机械图纸、电动升降桌升降立柱的电路整体设计、两立柱同步控制系统软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埃克力公司电动升降桌升降立柱机械图纸、电动升降桌升降立柱电路整体设计及两立柱同步控制系统软件的技术信息与捷昌公司相应技术信息基本相同;从胡某处调取的埃克力公司的升降立柱相应的技术信息与捷昌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图纸具有同一性;2007年至2012年,捷昌公司电动升降桌驱动系统研发相关成本共计人民币242.43万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知刑初字第1号
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衡评(2013)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1、涉案的SDK模块的成本价值为112.40万元,2、涉案的三篇技术文档(1)IPTV机顶盒游戏SDK-STBAPI使用说明的成本价值为16.20万元,(2)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的成本价值为16.20万元,(3)游戏平台ZXISGSP介绍20111019的成本价值为16.80万元,合计为161.60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2号
被告人刘小华将中兴公司的“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110811)”文档披露给华为公司员工王轶群,使中兴公司的该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了中兴公司的控制,故被告人刘小华的行为给中兴公司造成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在相同条件下重新研发“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110811)”文档的必要成本进行计算,深衡评[2012]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计算“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110811)”文档商业秘密价值时包括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酬和开发利润两个部分,但其中只有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酬人民币1840718.84元,属于研发“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110811)”文档必须支出的费用,是必要成本,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本院认定中兴公司因被告人刘小华侵犯其商业秘密所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1840718.84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49号
 
销售利润
X1公司销售管理软件的收入不能完全等同某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应得利益,同时考虑本案相同或实质相同文件在各自管理软件所占比例,被告人何×、刘×1的行为不足以达到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因此,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刑终31号
经济损失专项鉴证报告:在上述侵权产品配件成本价审定的基础上,确认侵权产品配件成本价为1,047,917.32元,依据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公司、太原东方亚泰机电设备公司的相对应的配件销售价总额为2,299,590.90元,确定太原翊晔公司因"卢春飞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51,673.68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刑初95号
经重庆冠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威尼珂公司销售的废油再生精馏设备平均毛利率为67.82%。经查,截止到案发,威尼珂公司接受订单12台,共计合同价值美元95万余元(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可获得非法利润人民币429万元左右,实得美元52万余元(折合人民币349万余元),实际获得利润约人民币236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刑终199号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依据损失计算的一般原则,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人通过合同授权所获得的利益均可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据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因上诉人颜理尧的涉案行为丧失了商业交易机会,按照合同价款-软件成本+金蝶扬州分公司应收软件服务费计算实际损失数额为778540元并无不妥。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2刑初335号
在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时,可以参照商业秘密、专利民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根据凯清公司2018年度销售合同、销售单价、采购产品的型号及数量、生产成本等资料,鉴定出2018年凯清公司90吨产品单位成本为4081.91元,实现的单位利润为3918.19元,据此计算出凯清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05274.2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105号
销售利润
被告人等在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过程中,仅是自己使用该技术,本案中并没有该技术信息已经丧失其秘密性的相关证据,故研发成本不宜计入因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沃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本案中被告人已利用沃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生产了17余万支反渗透膜产品并已基本销售,故应当以沃某公司在正常的销售价格下的利润来计算其损失,即应以武胜门市部的生产支数乘以沃某公司在正常的销售价格下的利润得出沃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知刑初字第1号
销售利润
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金审财【2015】司会鉴字第F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金源公司2012至2013年度期间单台360离心机生产成本为14909.68元,销售相应经营成本为18937.62元,合计360离心机单台成本为33847.30元。2012年、2013年金源公司共计销售360离心机134台,总销售收入为19230000元,平均每台销售收入为143507.46元。综上,百亨公司的销售行为造成金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582.08元。本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认定金额科学合理。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知刑初字第1号
《关于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侵权产品利润的会计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证明,金某某生产销售的“WJP105-1000型挤出片材机组”,参照提供的达诚公司生产相同类型机械产品生产成本计算表列示单位产品成本为662586.30元,产品价格约为1816121.12元,产品利润约为1153534.82元,即对达诚公司造成的损失额约为1153534.82元。
(2013)汕阳法刑一重字第3号
给港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有广东君合司法会计鉴定所广君司法会计鉴定所(2013)会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反映刘信军生产销售仿造“300自动焊织链机”首饰机械共39台,销售额(含税)合计人民币2707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628155.34元,扣除每台成本33823.80元,销售总成本为1319128.20元,实现利润为1309027.14元。该鉴定结论结合港泰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审核有关证据等必要的程序所作出,具备真实性、客观性,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71号
江海龙公司的销售行为致使方大炭素子公司北京方大丧失客户,并由此丧失部分产品销售应得利益。北京方大应得的利益,最终构成对方大炭素损益的影响。在上述前提下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坚持审计原则,遵循认定依据,按照制定的审计方法与技术思路获取审计认定证据。确认本次审计对方大炭素损益影响额为人民币4218415.53元。本审计认定结论系审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20号
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宏图公司及顶厨公司销售合同所反映销售数量,应以此为依据,并结合被害单位的利润表,计算出其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知)初字第12号
本案中,公诉机关系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同期相关产品的平均销售利润的计算方法,得出了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的销售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不仅直接反映了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以其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也直接、客观地反映了权利人被侵权后的直接损失,故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合理合法,予以采纳。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知刑初字第0012号
公诉机关按迪立宝公司销售涉案不同形状、规格钢丝的销售量乘以贝卡尔特公司相对应的形状、规格钢丝的单位利润计算,贝卡尔特公司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393697.98元。该损失更直观地体现了贝卡尔特公司因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的等下降,反映了三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刑初字第1818号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意见,本案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欧尔福公司销售过滤管产品及配件产品的毛利额计算因侵犯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根据审计报告上述两项的审计,分别为人民币1196517.92元及人民币27299.69元,共计人民币1223817.61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终100号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失数额
本案认定某公司的损失数额是通过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失数额,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一般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鉴于损失计算的不确定和复杂性,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仅采信鉴定意见中对某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生产气雾化制粉末设备成本的数额。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刑终字第326号
未来收益
本案中在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实际利润在未查实的情况下,应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充分考虑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获利大小、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以确定合理预期的未来收益,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刑初2号
预期收益
本案中,以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额和毛利,扣除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后即为预期收益619467元,该预期收益应视为康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44号
部分成本+部分许可使用费
采用成本法评估, 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风机、蒸汽加热器等设备零部件图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部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98万元,其中“细毛器设备零部件图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部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 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被侵犯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等设备零部件图纸(64份)商业秘密”技术许可使用费(非独家)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18万元。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291刑初5号
销售利润+研发成本
被告人刘世权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获款89万余元,属“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情形,且开元阻焊公司为研发该产品历时四年多,投入研发经费200余万元,2017年度开元阻焊公司为采购中频逆变电阻焊控制器开支400余万元,可以认定被告人刘世权等的行为给开元阻焊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527号
违法所得
司法审计,玖博公司侵犯明珠公司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为1984096.07元。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刑初字第00005号
转让所得
公诉机关以袁包钢已向北京南口公司发送的图纸、计算报告所对应的合同价款60万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不当,该价款数额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要求。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初115号
系统升级维护成本
茅台发现其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中的防伪溯源数据被人非法复制、使用,导致市场上出现了能够通过防伪溯源系统验证的假冒茅台酒。该公司遂进行多次技术升级,以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不受侵害。2015年12月3日,该公司向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防伪密管系统,将原有防伪标签升级为安全芯片防伪标签,额外支付费用870,000元。并导致前期采购的原有防伪标签废弃,共计43,000余枚,损失金额达186,620元。据此,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防伪溯源数据泄露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6,620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刑初字第2号
实际损失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开发的用于内部测试电话卡的“USIMExplorerV4.0.0”软件及密钥指令等用U盘装载后带离公司。尔后,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论坛“我爱SIM卡”和相关的QQ群发布可以解卡的信息,自同年5月17日开始,将软件分别卖给网名为“海不会不蓝”、“Dave”、“特殊手机卡”及杨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4798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9782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知刑初字第6号
非法获利
实际上,被告人王某及其父亲王万瑞未出资,却占有50%的公司股份。结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以及王万瑞、姜明成、王建强等人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系以其所盗取的泰克曼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他人信任并于成立科瑞公司过程中获取了50万元的非法利益。故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没有获利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刑初36号
销售额及核定毛利率
不能仅仅以安徽纽曼公司的销售金额作为三被告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还应当剔除相应的成本及税费等,而扣除后的获利即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故结合九江天赐公司“卡波”系列产品2014年、2015年的毛利率,该损失数额已超过50万元,但是否达到250万元则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2刑初335号

凯清公司为正境公司授权在益阳市技术工艺代理战略合作伙伴,因冷少海的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凯清公司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在益阳地区销售量减少180吨。益阳市凌云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凯清公司2018年度销售合同、销售单价、采购产品的型号及数量、生产成本等资料,鉴定出2018年凯清公司90吨产品单位成本为4081.91元,实现的单位利润为3918.19元,据此计算出凯清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05274.2元。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刑初961号
销售额毛利润与销售差价
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金额应为460729.1元。公诉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将某某公司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汉农公司已签约并履行合同影响460729.1元,另一部分是已签约未履行合同影响780354.5元。本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应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已签约未履行合同尚未生效,并未实际造成损失,相关影响金额不能计入某某公司直接损失。因汉农公司的竞争,某某公司将此前平均单价188513.51元的14台产品以168000元单价销售给山东七河公司,造成差价损失287189.14元。某某公司损失总额为实际履行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460729.1元与差价损失287189.14元,共计747918.24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49号
销售收入及所占比例
X1公司销售管理软件的收入不能完全等同某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应得利益,同时考虑本案相同或实质相同文件在各自管理软件所占比例。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刑初646号
销售收入乘以平均利润率
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来计算损失,即以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将被告人刘鑫与博某公司销售出去的10台“610”弹簧垫生产机认定为联某公司的销售量的减少总数。销售利润损失则按照鉴定意见中对联某公司已售机器的平均利润率进行确定。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联某公司共销售29台BOX弹簧垫生产机设备,取得销售收入共计43,166,772.71元,销售利润共计13,621,872.72元。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刑初7号
研发投入和维权发生的费用
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49000.08元的指控,经审查,上述指控数额不仅包含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等费用合计501228.07元,也包含因研发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及损失638672.01元,还包含公证费、鉴定费、微谱分析费等129100元和律师代理费8万元等费用,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事实原则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核定本案重大经济损失的数额由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和公证费、鉴定费、微谱分析费以及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等组成,合计人民币650328.07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105号
销售利润
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沃某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各型号反渗透膜销售单支毛利进行了鉴定,载明了ULP1812-50G、ULP1812-75G、ULP1812-100G、ULP1812-200G在2012年度及2013年1-3月的合理的单支销售利润,经计算武胜门市部的该四种反渗透膜生产支数乘以沃某公司在该期间正常的销售价格下的利润得出沃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为375.468万元。(该技术秘密仍归被害人所有,未丧失秘密性,不宜以研发成本确认损失)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刑初991号
盈利款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师严公司、施某1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实师严公司与原XX公司客户开展业务,盈利款共计100余万元的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229号
研发成本
经鉴定,在王勇的移动硬盘中搜到的非公知源代码和涉案源代码一致;商业秘密鉴定:航盛公司Bootloader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在2016年4月28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意见使用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即仅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酬进行统计计算)认定涉案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61.7万元人民币。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刑初字第1818号
销售毛利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意见,本案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欧尔福公司销售过滤管产品及配件产品的毛利额计算因侵犯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根据审计报告上述两项的审计,分别为人民币1196517.92元及人民币27299.69元。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刑初68号
销售利润
鉴定意见书证明金源公司2012年至2013年度期间单台360离心机生产成本为人民币14909.68元,销售相应经营成本为人民币18937.62元,合计360离心机单台生产成本为人民币33847.30元。2012、2013年金源公司共计销售360离心机134台,总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9230000元,平均每台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43507.46元。综上,百亨公司的销售行为造成金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582.08元。
(2017)晋0622刑初71号
研发费用
案发后经鉴定吉呈公司为该产品的研发费用到张敬东辞职时为人民币974802.99元。




司法解释三的局限性分析

   纵观上述判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诸多相同之处,比如都存在知识产权法上规定的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使用费倍数等,尤其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计算。然而,民事赔偿以填平原则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刑法则以惩罚犯罪为目标,两者的证据标准和举证规则存在较大差异,参考民事规则认定刑事犯罪数额显然不能满足科学定罪量刑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看,《解释(三)》对重大损失计算标准的明确,对商业秘密保护和准确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根据笔者的办案经历,尽管有司法解释等明灯在前,今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审理中仍然会存在重大损失计算方面的争议,即使刑法修正案欲将本罪由结果犯修订为情节犯。司法解释三针对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实行行为(获取型获取+披露利用型违反型参与型”)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比如,解释(三)虽然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但当你在办理案件时就会发现,该许可费是指独占许可费、排他许可费还是普通许可费呢?如果权利人压根就没有许可(很常见)怎么办?不同案件中就需要各方见仁见智了。比如,笔者就认为,鉴于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影响权利人自行使用和再许可,故以普通许可使用费来计算损失数额较为合适,但是如果导致权利人无法再行许可的,则应以独占许可使用费计算。又比如,获取+利用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中,上述判例中就存在将研发投入和非法获利相叠加的计算方式。对此笔者也认为,此时应该采取孰高原则,而非叠加方式计算损失数额,因为单纯获取型行为的损失认定是基于静态商业秘密所具有的许可费或者价值,利用型行为是基于动态应用所发生的利润损失或侵权所得,两者是按照两种不同标准所得的推定,具有一定重合性,同时叠加计算会导致不当扩大损失数额的较大可能。诸如此类实践中的损失计算难题,随着商业秘密类案件的增长会有更多显现,希望本文对案例的梳理和分析能够有助力于该等问题的理解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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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之辩护及释法完善 | 贺志军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