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稿二次审议稿)》,必须说, 比一次审议稿改善了很多,与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有承接,又融入了新的市场变化,可谓承上启下,有的放矢!
民商事领域,公司法堪称除民法典以外的基本大法,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修改必然会对千万市场主体造成重大影响!二次审议稿一公布,作为从业经历比较久的老法律人,欣欣然也不得不尽快学习。通过与现行有效公司法进行比对,提炼归纳了二次审议稿中24大要点,分享如下。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在公司法的二次审议稿的学习过程中,我一直有个疑惑:现行公司法自实施以来奠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立的公司基本治理制度,三会职权独立,相互制约。其中由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次审议稿中对于取代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根据字面解读,似乎可以视为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如果我的理解正确,那么监督权被董事会下属机构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是否能保证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一次审议稿间隔一年后,二次审议稿经审慎修订后公开征求意见,个人认为正式稿应该不会有太大的改动,不久将会公布落地!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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