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披露年报后的重要事项之一,上市公司年度权益分派备受关注。根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6月18日已有2173家上市公司派息到账或预派息,从公司数量看分红进度已过半,累计分红金额6508亿元。具体在实施年度权益分派时,若上市公司处于股份回购期间或存在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情形,则需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本文将从实操角度(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对上市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之第五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指引》),差异化权益分派是指上市公司对持有相同类别普通股的不同股东实施不同分配比例的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的,不属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简单来说,鉴于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不享有分红权利,故需向相同种类普通股采取差异化的权益分派方案。
具体到实操层面,非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上市公司需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与中国结算协商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安排,明确分派时间、委托中国结算分派的账户范围、纳税安排等。上市公司在与中国结算约定权益分派实施安排后,方可通过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业务申请。
而针对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为保障权益分派业务顺利实施,防范差异化权益分派业务风险,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前,应当确认当期是否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如涉及则需要提前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当交易所对差异化权益分派涉及除权除息价格的特殊调整予以确认后,上市公司方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实施权益分派,并告知中国结算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权益分派。
根据《权益分派指引》,上市公司提交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需明确差异化权益分配是否属于:1)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2)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但不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实操层面还存在其他触发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情形,主要如下:
类型 | 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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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2等 | 福蓉科技(603327) 龙江交通(601188) 恒兴型材(603276) |
已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已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当期利润分配(未涉回购) | 中国交建(601800) 翔港科技(603499) 丽人丽妆(605136)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触发回购注销时不参与利润分配 | 柳药集团(603368) 力鼎光电(605118) 厦门钨业(600549) |
股东履行承诺 | 股东自愿放弃利润分配 | 宝丰能源(600989) |
重组业绩承诺 | 业绩承诺未实现触发业绩补偿 | 宏昌电子(603002) |
1、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155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5.3.8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根据《权益分派指引》之“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调整的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涉及除权除息价格的特殊调整,上市公司需向本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本所在十个交易日内确认。经本所确认后,公司再向中国结算申请实施权益分派,并告知中国结算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权益分派。”
2、注意事项
实践中,权益分派是以除权除息日作为完成的时点。据此,上市公司应合理倒推/安排及预留充足时间,充分考虑向交易所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业务申请(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专项意见)的审核时间(10个交易日)、后续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的时间(应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至少5个交易日前)以及可能存在的申请变更时间,避免超期违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提交申请的时间不可同步,且在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未经交易所确认前不得发布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告及除权除息处理方式。
根据《权益分派指引》,上市公司提交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需明确,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是否在1%以下(含)。即公司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法律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的专项意见中亦应明确)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其中,除权(息)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实践中,应以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作为“前收盘价格”,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根据《权益分派指引》,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是判断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的标准。如果计算结果在1%以下(含),则符合指引要求;若计算结果大于1%,则上市公司应及时与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根据《权益分派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保荐人、财务顾问的专项意见,如无保荐人、财务顾问,可提供法律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的专项意见。专项意见应对前述业务申请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予以确认。业务申请及专项意见均需盖章。经检索公开渠道数据,沪市主板上市公司近一年期间(截至2024年6月19日),公告差异化权益分派专项意见的上市公司62家,其中34份专项意见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占比超过50%——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差异化权益分派事宜出具专项意见已成为市场较为常见的选择。
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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