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在餐饮行业深耕多年的企业,旗下知名日式餐饮品牌“赤坂亭”自创立起,便凭借特色菜品和优质服务在全国多地开设直营店,积累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良好的市场口碑。该品牌主打烧肉、铁板烧和精致日料,其独创菜品如“鱿鱼姿身烧”“干式/湿式熟成牛肉”,以及特色餐具如木桶牛形餐盘等,深受消费者喜爱。同时,原告注册了多个与品牌相关的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涵盖自助餐厅、日式料理餐厅等,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在餐饮市场具有强识别性。
原告发现被告一(加盟商)在其经营的日式烧肉店内,大量使用与“赤坂亭”近似的“赤坂君”标识。该店在经营项目、方式上与原告高度相似,同样主打干式熟成牛肉的日式烤肉及日式料理,且以自助餐套餐形式为主,并在网络平台(如大众点评、抖音、美团、高德地图等)、门头招牌、门店装潢、餐具、点餐牌、客用单、广告宣传牌、员工工服、商品、垫台纸、菜单、等位小票、结账单、微信Logo等全环节使用“赤坂君”标识,覆盖相关公众接触被告店铺的所有渠道,极易导致混淆、误认。原告代理律师通过地理位置对比,还发现被告门店刻意靠近原告直营店,甚至在同一商圈形成近距离竞争态势。
被告二系“赤坂君”品牌方,其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赤坂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显著特征,但被告一、二在实际经营中,改变字体、图文排列结构等,故意突出“赤坂君”文字部分,构成不规范使用。

在这起复杂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方遭遇了诸多难点,这些难点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解决思路对案件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系列案件中品牌方相同,但不同店铺经营主体/加盟商各不相同,且加盟商注册地亦各不相同。被告主体确定和诉讼策略的制定成为首要难点。从管辖法院来看,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加盟商注册地法院管辖存在多种可能性,这就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最优方案。是将各个加盟商和品牌方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还是分别起诉,成为关键决策点。考虑到证明各个加盟商存在共同侵权故意的难度较大,且分开起诉可能获得比合并起诉更高的赔偿金额,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原告律师最终选择向品牌方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将加盟商分别起诉,并要求品牌方在每个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一策略并非毫无挑战。分别起诉意味着需准备多套诉讼材料,针对不同加盟商收集特定证据,工作量大幅增加。此外,要证明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需充分挖掘品牌方对加盟商管理过程中监管缺失或协同实施侵权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共同侵权故意,这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确定合适的起诉时间节点对案件同样至关重要。在固定侵权证据后,原告律师首先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既是对侵权方的警告,也为后续诉讼保留证据。随后,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申请作出决定。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后,原告律师立即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把握最佳起诉时机。但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品牌方提起了商标无效行政诉讼,试图扭转局面。原告律师积极应对,收集更多证据支持己方观点,并在不同法律程序中调整策略,确保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和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中均占据有利地位。
确定赔偿基数的证据收集面临极大困难。为确定合理赔偿金额,原告律师全力搜集各类关键数据:通过被告加盟热线录音固定其自认的单店月度营收数据;通过客服咨询获取店铺最大客容量信息;大众点评平台提供人均消费数据及店铺开业时间。此外,中国饭店协会年报公布的利润率、翻台率(餐桌重复使用率)等行业数据成为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仅凭这些数据仍难以精确计算赔偿基数。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供销售数据、利润率等文件,详细阐述数据对赔偿金额的关键作用及原告方自行获取的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且相关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法院支持原告申请,裁定被告限期提供相关文件,但被告未履行裁定要求。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自认的月销售额录音证据认定其月创收,并综合以下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以其中一个案件为例):
利润率:结合原告提供的全国餐饮业净利润率及2022年特殊时期经营情况,酌情确定为3%;
被告收入:采纳被告招商电话中自认的每家门店月收入超100万元数据作为销售数据;
侵权持续时间:涉案门店于2022年9月开业使用侵权标识,至2023年7月更名,扣除2022年上半年疫情封控期,实际侵权时间至少9个月;
贡献率:结合权利人商标知名度及侵权标识使用范围,酌定涉案标识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50%。
为证明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原告律师通过线上、线下全方位取证:利用专业工具对大众点评、抖音等平台进行监测和证据保全,详细记录侵权标识使用情况;线下走访加盟店,对门头招牌、装潢、餐具、员工工服等拍照录像;筛选分析消费者评论,提取大量混淆误认证据(如“以为是赤坂亭,原来是赤坂君”“是否与赤坂亭有关”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收到寄送函件后继续实施涉案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二在上海至少开设六家“赤坂君”线下门店,且被告一、二通过大众点评、抖音、高德地图及美团外卖等多个 APP 进行宣传推广,在上述线下及线上经营中均存在大量未规范使用第46890192 号“赤坂君”商标的行为,刻意引起大量公众的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尤其在第 46890192 号“赤坂君”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之后,仍继续未规范使用了一段时间。被告自称每个门店月收入100万元以上,侵权获利较大。综上,两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原告主张对两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模仿其菜品样式、名称及餐具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律师构建被模仿菜品样式、名称及餐具首次使用时间、广告投放宣传记录等证据链,深入比对双方菜品样式、名称等,并制作详细比对表。但法院以“菜品样式及名称缺乏足够市场影响力且无消费者混淆证据”为由未予支持。原告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被告大量模仿行为本身即证明原告菜品具有市场价值、具有一定影响力,应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证明其合法性。虽该观点未获法院支持,但该主张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
在这起系列商标维权案件中,原告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坚韧调查精神和精准策略制定,突破重重难点,最终法院累计判赔金额近300万元,并全案确认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该系列案件为商标攀附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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