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卖用工18条”,即《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是南京市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等部门就规范餐饮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提出的18条指导意见,并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
在评析“外卖用工18条”之前,首先应该简单介绍一下该份指导意见所聚焦的对象,即外卖骑手们的现今处境。外卖骑手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尚无法被《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现行有效的的法律文件归为传统的劳动关系,骑手与平台双方亦无法受到劳动关系约束,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尚处空白地带。
因此,很多外卖平台利用这一漏洞,将招聘的大部分外卖骑手划为灵活用工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并不会订立正规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能因此逃避掉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保等等的用工责任,对于这部分外卖平台而言,不仅大大降低了用工成本,还由此获得了巨大红利,而外卖骑手则陷入维权难、讨薪难等等因保障不够而产生的困境。
从交通隐患到心理压力过大失衡引起恶性事件,近年来外卖骑手陷入的事故与纠纷层出不穷,每一起都深深牵动着大众的神经;如何改善外卖骑手们的处境,维护其劳动权益,也是万众聚焦的话题。下文将对“外卖用工18条”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的梳理和评析。
“外卖用工18条”对外卖骑手中不同用工类别进行界定,也进一步规定了相应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的界限,并加以区分。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与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专送骑手与用人单位所缔结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众包骑手则被定性为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
同时,“外卖用工18条”强调各用工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明确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对用工级别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不同种类外卖骑手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对外卖骑手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不过,“外卖用工18条”提及的外卖骑手只包括自然人,但实务中存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配送服务的外卖骑手。这一部分外卖骑手会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从而接受平台企业、配送合作商的配送业务的转包,属于所谓的“灵活用工个体工商户”模式。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外卖用工18条”的保障,也是日后应当进一步完善的要点,我们期待看到与现行劳动法律体系更为匹配,覆盖更为完善的用工定性。
“外卖用工18条”规定,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应当依法由用人单位投保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让其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卖用工18条”也建议用人单位为包括灵活就业的众包骑手在内的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以达到进一步防范职业伤害风险的目的。
在劳动仲裁方面,“外卖用工18条”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增加对相关仲裁案件的立案、调解、审查效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司法援助方面,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为外卖骑手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职业培训与安全教育方面,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而公安交管部门也应增强对餐饮网约配送企业和外卖骑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各部门各司其职参与,在各方面的细化规定都旨在畅通外卖骑手的维权通道,加强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
但是,我们注意到,实务中切实存在且数量众多的众包骑手因被定义为灵活用工人员,比之有劳动关系背书的专送骑手而言,难以为必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所包覆。现在“外卖用工18条”已在社保方面进行了规定的细化,各监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对症下药,针对众包骑手的权益保障问题尽快制定更为细致的的按法律文件,优化职业结构,增加工作福利,切实提升众包骑手的待遇与各方位的权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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