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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习|执行申请人主体注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1.03.19 作者 孟令军



案件概述


A公司(申请执行人)与B公司(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B公司对法院告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截止日提出书面异议。


B公司称,法院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认定本公司应支付该项利息的截止日期为履行完毕款项支付日的2020年10月3日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系通常情况下的规定,A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经核准注销登记,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也未告知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承继人,客观上造成本公司履行不能,故应当作扩大解释和区别对待。此外,本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之时,正值本公司申请再审和餐饮行业因疫情不景气之时。综上,本公司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应截至A公司注销之日。


经查,A公司确于2020年8月28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双执行方争议的焦点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计算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计算期间是计算截止至申请人的主体注销日,还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日。



执行裁定


法院认为,因B公司实际于2020103日履行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计算至2020103日止,合计225天,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54,645.31(3,927,500元乘以万分之1.75乘以225),该项利息与执行本金、执行费、罚款的合计款将从B公司缴纳的430万元中扣除,余额发还B公司。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是否因执行期间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注销而受影响。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已注销,尽管申请人注销时仍未获履行,但客观上被执行人也无法履行。


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应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而应计算至注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截止日应为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本案中,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实际于2020103日才将430万元付至法院账户,该日即为B公司履行完毕之日,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截止至2020103日,该计算方式并无不当。A公司是在申请执行后,于执行过程中注销的,与B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无直接关联,申请日虽然注销,但执行法院已经启动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完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代收账户支付债务,履行生效判决的渠道是畅通的。被执行人拖延不予支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律责任。至于B公司主张自己申请再审和受疫情影响,均不构成其迟延履行的正当理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