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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判赔低曾是困扰实务界的核心问题。权利人在经过漫长维权、艰难举证后,往往因无法确定自身损失或侵权人的实际获利,而陷入维权数额无证据支撑的局面,最终导致法院只能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进行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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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补充企业银行融资的重要工具,结合融物的贸易促进功能,承担了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角色。2020年5月以来,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或被修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而年度报告因为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内容更为详实细致,更为监管机构和市场各方所关注。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四种实行行为,就各种实行行为对应的“重大损失”的数额计算来说,实践中采用的方式亦不相同。比如,就单纯获取型行为来说,犯罪行为一般只发生了丧失秘密性的后果,商业秘密尚未被披露或利用,权利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合理许可使用费来计算。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经登记后对第三人有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