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药械企业厘清相关规制,合法合规地发布广告和宣传推广,我们推出系列文章《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合规,你必需知道的那些事》。在系列之(一)《需要遵循哪些规制?》,我们讨论了药械广告法律规制概览、何谓(药械)广告、药械广告审查程序、药械广告应遵循规制以及违反规制的法律责任。在本篇系列之(二),我们针对违反广告禁止性规定的两大“重灾区”(禁止发布虚假广告、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述,并提供合规建议。
一、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
合规提示:发布虚假广告将面临严重的处罚。什么情形构成虚假广告呢?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以下情形均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4
二、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我们通过以下两个处罚和免罚的案例来讨论相关规制。
案例①案情概述:2021年3月,江苏L公司为其客户进行宣传推广,在公众号推文广告中多次使用“顶级”、“绝版”、“绝无仅有”、“顶尖”、“稀缺”等绝对化用语,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鉴于L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予以减轻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5万元。5
案例②案情概述:2021年,上海D公司在某APP平台经营的网店上发布关于某护鼻膏产品的广告,在商品详情页中宣传“新西兰鼻炎第一品牌”、“世界顶级品质超凡治愈力”,涉及《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D公司发布互联网广告时使用最高级用语被认定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但由于该行为系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且D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案发后立即改正错误,故免于处罚。6
法律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7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8
合规提示:根据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企业可以从下述两方面评估预判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首先,企业需要注意,具有下列特性的绝对化用语,很有可能违反《广告法》:9
① 具有词义的相同性。《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仅限于其所列举的“最高级”、“最佳”,还包括“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最……之一”等与其具有相同词义的用语,即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国家级”不视作绝对化用语,但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如果“国家级”称号系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获得的,则可以使用。
② 具有语义的关联性。用绝对化用语形容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与商品或服务相关、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品牌、技术、公司本身及其业务、合作方等。根据我们查阅的案例,广告中含有“第一品牌”、“顶级技术”、“最专业的服务商”、“与国内外顶级医疗机构合作”等用语,均被认定为广告违法行为。
③ 具有语境的排他性。结合广告个案的综合语境,绝对化用语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商品或服务的绝对化表示贬低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下列情形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企业可以在广告中使用:10
① 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例如“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真实性的,不构成违法发布广告。就这些特定事实,企业发布广告时,应标明时间和适用范围,通过公开数据获得的结论还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② 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例如某商品广告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高端、顶级三款高品质的商品,其中的“顶级”不具有排除其他同类商品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此类情形还例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顶配车型等。
③ 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例如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中,把产品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共四个质量等级,针对特定“精品级”安吉白茶广告称为“最高等级”或“最高级”,通常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企业应提供有关分级的依据及等级检验证明,并不得混淆等级标准,把非最高等级商品一并宣传为最高级。
④ 明示商家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例如“顾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质”等用语,客观上没有造成误导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三、结语
① 企业如发布虚假广告,将承担极为严格的责任。企业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避免法律风险。
② 企业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最佳”“最专业”等最高级形容词,以及“顶级”“第一品牌”等与其含有相同意义的绝对化用语,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如已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可以通过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删除广告,以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系列后续文章将继续结合案例讨论其他重要规制,如禁止广告的产品、禁止使用专家名义推荐等。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1780号。
2、《广告法》第4条。
3、《广告法》第55条。
4、《广告法》第28条。
5、 海市监处字〔2021〕00212号。
6、 沪市监青处〔2022〕292021006275号。
7、 《广告法》第9条。
8、《广告法》第57条,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联合发布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五)条。
9、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第一条(一)。
10、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第一条(二)。
作者:杨澜波、林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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