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受新冠影响的各类商事合同如何履行成了当务之急。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施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该文件确定了原则和方向。2020年5月19日,最高院发布施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2) 只有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受影响一方才能援用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责。 (3) 一方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在先,疫情发生在后,该方不能免除责任。 (4) 一方受疫情或防抗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应就对方的损失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履行困难、显示公平、合同变更的适用 | |
参考因素 | (9) 当事人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得到补贴资助、税费减免、债务减免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
《意见二》第一条——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 |
关于 | 要点 |
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 (1) 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或者履约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 (2) 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卖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则法院支持合同解除并返还已付款项,但不支持违约责任主张。 |
买卖合同——能否变更 | (3) 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经请求,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4) 疫情导致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不能如期付款,经请求,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5)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防疫物资 |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
租赁合同——经营或特定目的 | (9) 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不得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因无法实现特定目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或定金。 |
租赁合同——承租国有或非国有 | (11) 承租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12) 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参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
施工合同 | (13) 因疫情影响工期,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延长工期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确定; (14) 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承包方可以主张调整合同价款,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 |
培训合同 | (15) 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或变更培训期限等实现合同目的的,不支持培训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变更培训方式、期限、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16) 变更为线上培训不能实现目的、或不宜变更为线上的、或变更期限不能实现目的,培训方可请求解除。解除后,根据已预交费和接受培训课时等情况确定返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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