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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聚焦 | 周文平律师:大智慧“大义灭亲”起诉高管后,其他上市公司会跟进吗?

release time 2023.02.27 author



近来,大智慧“大义灭亲”起诉高管追偿3.35亿元引发热议。本所合伙人周文平律师深耕证券投资维权领域多年,对证券欺诈责任系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曾经代理投服中心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并获得胜诉,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大智慧“大义灭亲”起诉高管后,颇有心得和感触。今天,我们邀请周律师就大智慧案件谈谈感想。





以下为访谈内容:



上市公司不再是承担责任的“冤大头”


大智慧案件之所以被热议,主要是该案打破了大家对证券欺诈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贯认知。通常来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人会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如果判断上市公司没有清偿能力,也会将其他董监高等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投资人诉请得到支持后,上市公司会对投资人进行赔付,投资人只关心赔偿是否到位,不会关心是上市公司赔付还是董监高责任人赔付。上市公司赔偿后,也不会向其他董监高责任人索赔,因为这些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他们不会起诉自己。


大智慧因财务造假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一般来说,到此为止,该件事已经走向剧终了。导致本案走向续集——“向实控人和董监高索赔”的主要原因是投服中心的介入。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大智慧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2021年9月8日,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或许最终是迫于投服中心压力,大智慧于2021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当时的公司高管赔偿3.35亿元。最终,金融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两个案件达成了一个整体性的调解方案,大智慧与张某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请业已全部实现,故投服中心撤诉。


“追首恶”是投服中心维权诉讼的原则,该原则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督促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勤勉尽责。大智慧作为上市公司不仅仅是属于大股东的,更是属于广大中小投资人的。如果大智慧赔偿3.35亿元后,该事件就剧终,那么,上市公司就是“冤大头”,没有追究到最终责任人。投服中心的派生诉讼让最终责任人承担了赔偿义务,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从此以后上市公司是否都可以追偿到最终责任人?


大智慧案件震慑了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但依然很难促使所有上市公司都将赔偿责任追诉到董监高等责任人,主要原因是:首先,这些董监高责任人还是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和控制人,他们一般不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其次,除投服中心外,一般的股东派生诉讼要求股东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作为广大中小投资人,持股比例很少能达到1%,且派生诉讼不会给起诉的投资人带来直接的赔偿利益,导致其没有积极性;再次,证券欺诈本质属于侵权行为,实控人、董监高、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可能共同参与了造假行为,内部责任怎么划分,董监高职务行为的责任边界在什么地方,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制度落实建议


目前,证券欺诈类赔偿案件中,除了实控人、董监高等责任主体需要承担责任外,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都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果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可能会将实控人、董监高、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进行起诉而获得赔偿。如果上市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其他强有力的制度配合,否则,很难有追究最终责任人的“续集”。投服中心也不可能对发生该种情形的所有上市公司都提起派生诉讼。


我们认为,若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未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的,该种行为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应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应当限制其进行再融资等资本运作,迫使上市公司彻底将因证券欺诈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