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交所网站公告信息,*ST泽达(688555)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泽达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造假金额巨大。
*ST泽达IPO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根据招股说明书记载,在2017年-2019年期间,*ST泽达净利润分别为36,578,345.18元、52,734,354.92元、83,577,526.27元。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2017年-2019年期间,*ST泽达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61,608,464.11元、65,281,020.91元。若扣除虚增利润,2017年-2019年期间,*ST泽达利润分别为-829,279.98元、-8,874,109.19、18,296,505.36元。同时,根据*ST泽达招股说明书,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若扣除上述虚增利润,其已经不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对*ST泽达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董秘应岚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财务经理姜亚莉处以150万元罚款。同时,*ST泽达将被终止上市。
除行政处罚之外,*ST泽达及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欺诈发行证券案,“虚增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的”“虚增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告知书披露的信息,*ST泽达2016年-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分别占当年收入的49.28%、59.67%、58.36%及51.87%,虚增利润分别占当年利润的104.72%、91.05%、103.24%及67.69%。已经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对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
同时,我们注意到,*ST泽达的客户在2016年-2019年间涉嫌为其财务造假提供帮助。从财务造假的事实来看,*ST泽达与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杭州天翼、公众信息、成功软件及智慧信息开展虚假业务时间达到2-3年,该些客户涉嫌为其成功在科创板上市提供巨大的财务支持。
*ST泽达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招股说明书记载,*ST泽达IPO上市的保荐人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欺诈发行中,该些中介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发行人、中介机构等责任人外,本文主要探讨*ST泽达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文)(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从体例上将“责任主体”单列一章,规定了客户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ST泽达与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杭州天翼、公众信息、成功软件及智慧信息等客户开展虚假业务。我们认为,若该些客户明知*ST泽达在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交易便利、配合其造假的,应属于“帮助*ST泽达实施侵权行为”:
经查询,参与造假的客户多为其销售金额前五名客户。2017年-2019年,*ST泽达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54.91%、72.34%、74.21%,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非常高且逐年上升。我们将招股说明书与证监会告知书进行了对比,*ST泽达2017年前五大客户中杭州天翼、航天神禾、浙江鸿程及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涉嫌其中,2018年前五大客户中公众信息、杭州天翼、中电福富、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格尔软件均涉嫌其中,2019年前五大客户中公众信息、杭州天翼、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农垦新一代均涉嫌其中。上述前五大客户很难再以“正常商业往来”进行辩驳。
本案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比例极高,且持续时间较长。*ST泽达2017年-2019年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的比重为91.05%、103.24%、67.69%,若没有该些虚增的利润,*ST泽达不可能在成功上市。同时,我们对照发现多个客户与*ST泽开展虚假业务的时间达2-3年,并不是偶然发生的交易行为。*ST泽达在上市过程中,其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会对前五大客户进行询证、访谈,核实该些开展虚假业务相关的合同、流水等信息的真实性,并表明了该些财务数据在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性。若该些客户“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之原理显然不适用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暂不不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客户“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可归入侵权的帮助行为情形。
主观故意方面,需要考察该些客户或供应商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帮助*ST泽达上市的故意,人民法院可以向证监会调取行政调查相关人员的笔录予以佐证。关于责任划分方面,客户与*ST泽达配合“开展虚假业务”的单一行为显然不可能造成欺诈发行的全部损害,但该行为客观造成了广大投资人的损失,应当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语
证券欺诈发行是一种极端的逐利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积极的心理状态,为了获取暴利,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备案。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进一步杜绝欺诈发行,对配合欺诈发行的客户进行追诉符合证券监管的趋势,有利于肃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投资者可以对明知*ST泽达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予以配合的客户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zhouwenping@hengtai-law.com
-
021-68816261
-
Corporate and M&A/Private Equity and Investment Funds/Dispute Resolution/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
-
Chinese、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