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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场新鲜人”

发布时间 2020.12.01 作者 孟令军

近年来,公安机关侦破的职务侵占案件中,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高智化的新特点,部分新入职大学生也逐渐成为这一领域的犯罪主体。结合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本文拟探讨引发新入职大学生等职场新鲜人犯职务侵占犯罪的原因及相关预防建议,以期对那些新入职和即将入职的大学生们敲响警钟,以免陷入“今天去上班,明天进班房”的风险,重蹈他人覆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周某在某知名高校人力资源专业硕士毕业,参加工作仅一年有余,担任某大型私企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员的职务,在案发前的半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篡改工资发放表等文件,将本应发放给他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共计人民币三十余万元,擅自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单位发现,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侵占单位钱款的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其共同特点是,入职时间不长就得到了公司的重用,有机会经手公司财物,法律意识淡漠,缺乏敬畏感。此类案件中,犯罪构成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1、犯罪动机

案件中我们注意到,个别在校大学生存在一种扭曲心理现象,喜欢高消费、摆阔气,逐名牌等错误价值观,一旦手头“吃紧”,便向家里伸手要钱,逐渐养成了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坏习惯。初入职场,由于社会阅历少,收入低,一旦有机会,便容易铤而走险,获取不义之财,职务犯罪动机由此而形成。上述案件中,周某在校期间交了女朋友,参加工作后,为了两人能经常在一起,便租了房子,而且还要经常和女朋友一起逛街,吃饭,买衣服,旅游等,花销很大,入不敷出,即使有父母的资助,也难以为继。周某从小到大一直学习成绩优秀,考上了名牌大学,在父母、老师、同学、亲朋眼里优越感极强,而今陷入了生活窘境,为了维护面子,便不断在借呗、花呗等网上借款平台借钱,日积月累,欠债却来越多,靠工资收入已无法偿还,于是产生了侵占本公司钱财的犯罪念头,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2、犯罪手段

在某职务侵占案中,嫌疑人周某第一次作案时,公司决定为十位工作突出的员工补差年终奖金,周某制表时预先扣除了每个人金额的5%,连同其他审批材料一起交给部门邻导审批,当时心里十分忐忑,准备一旦领导发现,就谎称工作疏忽,立即改正。令他意想不到的是领导把关不严,顺利蒙混过关,之后,他在领导审批过的表格上添上了自己的名字和金额,通过其掌管的密码钥匙打开银行的加密软件,将薪资表格发送给银行,顺利地侵占了第一笔资金。第一次得手后,周某胆子越来越大,凭着侥幸心理,不断变换花样,又作案多起,将公司资金非法侵占据为己有。


3、犯罪心理

上述案件中,周某供述,由于自己是新人,部门里很多繁重的工作都让他做,经常加班到深夜,每个月工资只有4000多元,生活费都不够,而其他人工作却很轻松,特别有的人没啥能力,靠拍领导马屁,工资比他高两三倍,心理很不平衡,想自己十年寒窗苦读,到头来连个拍马屁的都不如,还要靠家人补济生活费,时间一长,自惭、怨恨、恼怒的心理越来越重,产生了侵占公司财产的念头。


大学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由于涉世未深,作为职场新鲜人抵御利益诱惑和承受外界压力的能力不强。从校园平稳地过渡到社会需要格外留意法律风险,为此我们建议


1、引入校外法律人士辅导大学生养成尊崇敬畏法律的理念

继续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走进校园担任大学生校外义务辅导员制度,借助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中的鲜活案例,不定期为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切实感知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所要承受的代价,教育大学生知法、敬法、畏法、守法,以有效防微杜渐,防范和预防犯罪。


2、企业要把好用人关,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职务侵占与企业管理是否完善,监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密切相关。企业应充分利用职前教育或入职培训的机会,让新入职大学生了解企业约束和管控员工的各项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监督考察措施要落实到位,细化各项管理办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企业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竞赛等集体活动,增强新入职大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让他们热爱本职岗位,通过努力工作,得到进职升迁的机会,增加收入,改变生活环境。


3、惩罚与挽救相结合

对于个别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新入职大学生,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这部分人大多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从小到大一贯表现良好,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实因法律观念薄弱,意志不够坚定,初涉社会,受到了利益的诱惑,误入犯罪的泥潭。如能自首、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对其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从宽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