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是一种稳定的法律架构,是一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在财富传承与资产隔离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如果信托目的、信托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不合法或有重大瑕疵,将导致信托无效或可撤销。信托财产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地位,信托的设立、管理、变更、结束、清算皆须在《信托法》的框架下进行,既受法律保护,亦受法律约束。设立家族信托须选择合法的受托机构与专业的法律机构。
信托作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与民事法律架构,其灵活的制度安排越来越多地被广泛应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框架下,中国家族信托具有家族财富稳定传承、家族企业控制权永续、资产隔离保护、特殊人士长期关怀等诸多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会得到有效保护。但家族信托并不是违法的工具与逃债的港湾,当信托被司法判定无效或撤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否定,相应的隔离或传承等功能亦当然丧失,家族信托即被击穿。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函[2018]37号】《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给出了家族信托的官方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023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规〔2023〕1号】《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
根据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末,以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为主的资产服务信托规模或已突破8000亿元,其中家族信托规模约在6000亿元,预计资产服务信托的规模仍将保持增长态势,规模增长体现了市场需求,同时也必然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
信托是一种灵活、合规的财富管理工具,是一套复杂、稳定的制度安排。家族信托可以按委托人意愿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避免财产纠纷,而且信托文件不需要公开,可以保护委托人与受益人隐私,避免财产被查封、冻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该财产在信托存续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有效规避诉讼风险。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家族信托设立后,设立信托的财产会从委托人的其他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信托财产也不会属于委托人的遗产。除非“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信托法》第29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因此,家族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受益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信托收益请求权,但是在信托存续期,受益人并不拥有信托财产,也不可以处分信托财产。所以,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针对该信托财产行使请求权。
根据《信托法》第11条规定,当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及信托法律主体存在法律瑕疵时,信托无效。根据《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击穿”并非专门法律术语,其含义是家族信托被判决无效或撤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司法否定,信托财产的避险屏障不复存在,信托被击穿后,信托财产回归委托人,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便无障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近十年来国内家族信托的司法实践,笔者归纳了家族信托可能被击穿的四类原因约二十类情形:
相关情形包括:信托缺乏明确的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行政法规,信托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信托目的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信托目的,专以避税逃税为信托目的,为逃债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诈害信托。
信托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与受托人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托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条件的专门规定,信托无效;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或受益人的身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信托无效。
相关情形包括:信托财产不确定,非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信托财产。
相关情形包括:当事人故意欺诈、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从事信托活动,受欺诈、胁迫而表达的意思从事信托活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从事信托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从事信托活动,委托人未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等。
1、不存在保护违法行为的法律,逃避监管的制度安排与诈害行为终会被击穿,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隔离功能不等于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地位。信托的设立、管理、变更、结束、清算都必须在《信托法》的框架下进行,简言之,家族信托既受法律保护,亦受法律约束。
2、确保信托目的合法与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明确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身份与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信托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在《信托法》框架下可能被采取否定法律效力的司法对策。
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家族企业、高净值人群、需要特殊关怀的群体,家族信托将是不二的选择,建议相关主体积极关注、尽早规划。
4、选择合法的受托机构与专业的法律机构。合法合规方可长青永续、高枕无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可以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机构仅限于具有监管准入许可的信托公司,为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并少走弯路,建议家族信托需求者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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