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根据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规则,境外资本进入国内合法投资方式主要有3类:FDI、QFII、QFLP。
外商直接投资(FDI)
根据统计数据,近十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融总体呈逐年增加趋势,2019年约为1381亿美元,2020年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将外商投资纳入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而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私募基金也被列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外商投资介入私募基金设立时也将在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主要投资范围为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等,以及新三板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即外资机构募集外币获批后再转换为人民币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是一项外商投资境内私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旨在于试点地区创设境内基金架构,以便外国合格投资者将外汇资本金换汇成人民币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作为吸引境外资金投资的有效举措,也为中国私募股权行业带来更多机会。
QFLP突破了外商投资准入和资本项目结汇限制,是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一种权宜之计。外资通过QFLP渠道进入国内投资,则首先需要在境内设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以投资股权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股权资产为业务的QFLP投资管理企业),再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QFLP基金。
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即海南QFLP制度),由于政策更加宽松、便利、顺应市场需求,以及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等优惠政策也成为海南的最大竞争力,可谓优惠政策力度最大。因此,也吸引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落地海南。
QFLP基金管理人即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QFLP基金即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深圳、海南及上海等地的最新政策均明确允许QFLP基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及“内资管外资”等架构。“外资管外资”架构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外商投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QFLP基金的投资人为外国投资者;“外资管内资”架构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外商投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QFLP基金的投资人包含境内外投资者;“内资管外资”架构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内资企业,QFLP基金的投资人为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虽然17个QFLP试点区最新政策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海南QFLP制度更加宽松、便利、顺应市场需求。以下论述以海南QFLP制度作为参照。
获得《推荐函》,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推荐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获得《推荐函》,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推荐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币种: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注册资本: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QFLP基金管理人及QFLP基金应当每半年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从各地QFLP政策方面来看,相较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即FDI),合伙制QFLP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及相应的政策扶持。在资本账户不断开放的背景下,QFLP政策约束的进一步放宽也将是大方向、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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